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取得的胜利成果,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中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和真实的基本权利。
1949年9月制定,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定了中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后来历次修改的宪法,均设专章规定了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年 《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
❶人身自由。
❷人格尊严。
❸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❹宗教信仰自由。
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取得赔偿的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
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❷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
❶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❷劳动者休息权。
❸生活保障、物质帮助权。
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自由。包括:
❶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❷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的特点。任何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