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
法 本法于1985年11月22日经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6年2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20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处罚、附则。具体规定了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其中包括申请、批准制度,护照证件和口岸查证制度,违法惩处制度,外汇兑换和携带出境制度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机关的职权和职责等。这些法律制度既是主管机关实行管理的法律依据,也是公民在出入境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该法对维护国家主权,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人民的友好交往和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