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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节专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
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会议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解释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以及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方案。
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应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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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最高政权机关。第1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召开于1954年9月15日至28日,大会代表1226人,至1958年共召开过5次全体会议。第2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召开于1959年4月18日至28日,大会代表1226人,至1963年共召开过4次全体会议。第3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召开于1964年12月21日至1965年1月4日,大会代表3040人。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三届全国人大只召开过1次全体会议。第4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召开于1975年1月13日至17日,大会代表2885人,四届全国人大也只召开过1次全体会议。第5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召开于1978年2月26日至3月5日,大会代表3497人,至1982年共召开过5次全体会议。第6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召开于1983年6月6日至21日,大会代表2978人,至1987年共召开过5次全体会议。第7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召开于1988年3月25日至4月13日,大会代表2970人,至1992年共召开过5次全体会议。第8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召开于1993年3月15日至31日,大会代表2898人,至1997年共召开过5次全体会议。第9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召开于1998年3月5日至19日,至2001年已召开过4次全体会议。第10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召开于2003年3月5日至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简称“全国人大”。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解放军选举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开会一次。主要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宪法和基本法,决定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最重大的问题;组织它的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并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监督由它组织和选举的上述机关贯彻执行它制定的宪法、法律和决定的各项重大问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的机关,在全国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代表以间接方式选举产生,名额以一定的人口比例为基础,同时又适当照顾地区和单位。在城乡之间、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人口比例也有一定差别。1979年通过,1982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额,原则上规定不超过3500人。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各届代表中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都占相当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权力来自人民,根据1982年宪法,其职权如下:
❶修改宪法,监督实施和制定、修改法律。1982年宪法规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❷决定、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❸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❹监督权。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1982年宪法规定在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若遇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但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若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必要,或者1/5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除宪法外,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体代表以过半人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1982年宪法规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为:
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织工作方面的职权。
❷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和法律。
❸立法权。
❹决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❺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❻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❼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主要是举行会议,讨论和决定各项重要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内部组织机构,是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按照专业分工的工作机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分为常设性与临时性两类。前者是主要的,任期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临时性委员会是按照某项特定的工作需要而临时组成的。这种委员会在该项特定的工作完成之后,即不存在。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愿,来自人民,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全国人民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特别保护,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参加会议期间发表意见的自由受到特别保护。1982年宪法规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此外,代表在出席会议,或者在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以物质上的便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贯彻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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