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该条例于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发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五章27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保护范围,保护方法和保护的监督管理机关。第二章中药保护品种等级的划分和审批。规定了中药保护品种分级及各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规定了申请保护的程序和应递交的文件。第三章中药保护品种的保护。规定了保护的期限和期限延长,保密规定和中药保护品种的改进和注册。第四章罚则。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如何追究责任。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和解释机关及施行日期。本条例对保护中药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