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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简称“政务院”。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1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并为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规定的施政方针,行使下列职权:颁布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废除或修改各委、部、会、院、署、行和各级政府与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务院的决议、命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统一并指导各委、部、会、院、署、行及所属其他机关的互相联系,内部组织和一般工作;领导全国各地方政府的工作;任免或批准任免除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以外的各县市以上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总理主持政务院工作,副总理和秘书长协助总理执行职务。政务会议每周举行一次,由总理召集;总理根据需要或有1/3以上政务委员的请求,政务会议得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需要有过半数的政务委员出席始得召开,决议的作出需有出席会议政务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政务院的决议、命令由总理单独签署或并有相关委、部、会、院、署、行的首长副署。下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及人民监察委员会和30个委、部、会、院、署、行以及秘书厅,除外交部、情报总署和华侨事务委员会外,其他27个机关分别归前3个委员会指导。各负指导责任的委员会对其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机关颁发决议、命令并审查其执行。各委、部、会、院、署、行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颁发决议和命令并审查其执行。秘书厅办理政务院日常事务,并管理文书档案和印铸等事宜。各委、部、会、院、署、行、厅在必要时的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49年10月27日全国政协第1次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下设政务院,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1949年10月1日下午2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1次会议,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3次会议,任命国务院副总理(4人)、政务委员(15人)、秘书长及各委、部、会、院、署、行的负责人(共34人)。10月21日政务院举行第1次政务(扩大)会议,宣布政务院成立并开始工作。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成立,政务院的任务宣告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1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1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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