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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1980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同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共35条。主要内容有:
❶税法第1条所说“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工、矿、交通运输、农、林、牧、渔、饲养、商业、旅游、饮食、服务以及其它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 所说“其它所得”,是指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和出租或者转让财产、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等项所得。
❷合营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我国登记注册的公证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❸合营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该施行细则还就应纳所得额的计算公式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

我国征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法规。1980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2月14日财政部公布施行。共35条。主要内容,规定了地方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和减免审批权限;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方法;固定资产的计价、折旧;纳税申报;违章处罚等。并且还规定,合营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持纳税凭证在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内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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