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
架法 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并于即日公布施行。它是保障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维护我国的海洋利益的重要国内法。本法共16条,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至第二条规定了本法制定目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定义、处理与周边国家划界纠纷在国际法基础上的公平原则。第三条至第九条规定了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对渔业和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养护和管理,以及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权利的行使。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保障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国际条约上的权利、历史性权利,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