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1954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1部根本大法。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首的宪法委员会。1954年3月,毛泽东向宪法委员会提交了中共中央拟定的宪法草案初稿,被接受为起草宪法的基础。为了广泛征求意见,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各方面代表人物8000多人,花了2个多月时间进行认真的讨论,对初稿提出了近6000条意见,宪法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对初稿作了进一步修改,1954年6月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交付全民讨论。经过2个多月,宪法委员会根据约1.5亿人参加讨论提出的118万条意见再次归纳修改,于1954年9月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决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1954年9月20日,第1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部宪法。它除序言外,共106个条文,分为4章:一、总纲;二、国家机构;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旗、国徽和首都。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这2项原则是1954年宪法的精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