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问题》的决定1941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决定》附件之三。确定了对于以下若干特殊土地的处理原则:(1)凡罪大恶极之汉奸的土地,应予没收,归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其家属未参加汉奸活动者,不在此例。(2)凡逃亡地主,其土地不得没收。由政府代管,招人耕种,并保存其应得地租。(3)凡没有税过契约或没有纳过税的黑地,不许没收,而限期责令业主税契纳粮。(4)族地、社地,由本族本社人员组织管委会管理。学田留作教学经费。宗教土地,均不变动。(5)公荒,由政府分配给抗属、难民、贫民开垦,并归其所有。私荒,应先尽业主开垦。如业主无力开垦时,政府得招人开垦。开荒后在一定期限内,免除或减少租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