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俄改订陆路通商章程沙俄强加给清政府的不平等条约。计两次。第一次于清同治八年三月十六日(1869年4月27日)签订,共二十二条。除重申同治元年签订的《中俄陆路通商章程》中关于免税、减税的特权外,还将原来在蒙古地方免税贸易只限“小本营生”改为允许俄商在蒙古地方享受免税贸易。第二次于清光绪七年一月二十六日(1881年2月24日)签订,共十七条。除重申同治元年和八年两次章程的免税、减税特权外,进一步规定“准俄民在伊犁、塔尔巴哈台、喀什噶尔、乌鲁木齐及关外之天山南北两路各城贸易,暂不纳税”。章程还规定,俄商陆路运货至嘉峪关,享受同天津一样减税三分之一和由嘉峪关运往内地只纳一“子税”的特权;商路除原来由恰克图至天津一路外,另增由尼布楚经张家口前往天津和由科布多经张家口前往天津两条商路。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