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中丹天津条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中丹天津条约

清政府被迫与丹麦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63年7月13日在天津签订。该条约共55款,并有税则和通商章程9款。第11款规定,台湾、淡水两地,同牛庄、天津、烟台、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汕头、琼州、镇江、汉口、九江、江宁等地一样,允许丹麦商人自由出入。丹民可在各通商口岸租地建屋,雇佣华人。中国政府要保护丹麦商船和商民的安全,丹麦商人要纳税,不得走私。丹麦享有清政府给予其他国家的各种优惠待遇等。本条约于1928年6月底期满,经中国政府外交部照会丹麦驻华大使声明作废。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3 3:5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