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识别用科学方法对不明的尸体、尸骨、残块进行鉴定,以确定身源。最基本原则是将尸体检验所见与生前资料进行比对,以确定异同。识别的方法涉及以人或尸骨的大体形态为研究对象的法医人类学;以牙齿为研究对象的法牙科学、以指纹、唇纹等肤纹为研究对象的肤纹学;以血型为研究对象的人体血清血型学;以声纹为对象的声纹学等等。此外,亦可有条件地采用遗物鉴别。 个人识别又称“个人异同鉴定”。对不明身份尸体所作的识别判断。法医检验中需要进行个人识别的情况很多: 在碎尸或肢解尸体案件中,要收集在不同场所散布的残肢,确认是否为同一人的;在飞机失事、意外火灾以及集体烧死的案件中,要收集外表严重毁坏、难以辨认的尸体予以识别; 对白骨化的尸体,亦要进行个人识别; 在强奸、凶杀等案件中,要对来自人体的检材如血痕、精液、毛发等进行检验,测定出血型等个性特征,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 对化装诈骗,冒名顶替的嫌疑犯,也要通过个人识别检查予以确认。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性别、年龄、身高个体特征、指纹、血型、复容和颅像重合等方面的同一鉴定。 个人识别identification又叫个人异同鉴定,系法医中的一个术语。是对无名尸体的性别、人种、年龄、个人特征等进行鉴定;进而对尸块、血痕、精液、毛发、指纹等均可收集鉴定之。 个人识别根据人体的生理结构、体态特征进行人身同一认定。主要以推断年龄、认定性别,掌握个人特征和恢复面貌为重点,由此认定身份不明者是否为某人,或查明无名尸体的身份。有时还需对尸体的一部分或白骨及各种体液进行识别,认定其所属关系。 个人识别personal identification为法医鉴定工作内容之一,指根据被检人或尸体的个人特征,如指纹、齿型,确认身分不明的人或无名尸体的身分及真实姓名。 个人识别 个人识别在法医学实践中,当发现来历不明的尸体时,要判断该尸体是谁,即称为个人识别或称个人异同鉴定。对白骨尸体、活体以及来源于人体的检材,亦要进行同一性的识别。在碎尸或支解尸体案件,残肢可能在不同的场所被发现。对此种散在的残余肢体要收集起来,确认是否为同一人的。飞机失事,意外火灾以及集体烧死的场所,尸体外表严重毁坏,难以辨认,要收集起来予以识别,决定是谁。其次,来自人体的物件如血痕、精液、毛发以及指纹等都是个人识别的重要研究对象。例如强奸杀人案件,若在被害人身上或阴道内发现精液,或在凶器、衣着上发现血液便可检查血型,提供线索以利侦察,便于定案。还有对化装诈骗,冒名顶替的嫌疑犯也要决定他是否确系某人,或某甲和某乙是否同一人,还是两人。总之,需要进行个人识别的情况甚多,须根据具体情况解决下列各项问题,即性别、年龄、个体特征、指纹、血型,复容和颅像重合等同一鉴定。 性别 一般均依据各人的服饰、面容、乳房、头发、胡须、腋毛、阴毛、外生殖器等来鉴别男女性别。当前多按细胞遗传学方法,从口腔粘膜上皮细胞检查染色质,以区别性别(见“血痕性别测定”)。如果尸体已腐败,则依据前列腺和子宫决定男女性别;若尸体腐败成为白骨,则以骨盆、颅骨等鉴定性别(见“骨胳检查”)。 年龄 在个人识别中,甚为重要。对年龄的推断,在儿童时期,通常以身长、体重、头围、胸围以及坐高的测量较为正确;其次是牙齿萌出时期和顺序以及骨胳发育(化骨核)状态。至青年期以后,身长、体重和牙齿的发育停止,则参考骨胳愈合(骨骺与骨体愈合,颅骨缝合)状态,以推断年龄的大小。根据面部软组织状态推断年龄,一般仅能作粗略的估计。大概从30岁左右起,颧骨以下颊部因皮下脂肪减少而凹陷;下颌、颈前部皮下脂肪组织增多,而使下颌变成二重即重下颌。同时,眼外眦外侧皮肤发生皱纹。35岁开始,鼻唇沟明显变深; 约50~60岁时,在外耳门周围开始出现耳毛;60岁左右,颈部皮肤皱纹变化明显。由于年龄增长,皮下脂肪减少,出现上述变化。但个体差异性大,无明确标准。若用于尸体,因死后变化,皮肤弛缓,面形改变更大,可靠性较小。另外每个人的牙齿都有其特征,可从牙齿的萌出顺序、磨耗程度及牙髓腔的变化来推定年龄(见“法医牙科学”)。 个体特征 包括外貌特征、牙齿、痣和疣、瘢痕以及文身等。 (1) 外貌特征 指的是身材高矮、耳、鼻、眼神等特殊征象。 ❶身材有极矮、矮小、较矮、中等、较高、高大、极高等七级之分。一般多采用实际身长测量,记以厘米,精确可靠。 ❷面型须作扼要描述,并拍照说明。正面观察面型可分为圆形、方形、长方形、椭圆形、卵圆形、三角形、倒三角形等;侧面观察有额、鼻、口部之分,记载额部之高低和倾斜度;鼻之鼻根、鼻背、鼻翼和特征;口之形状,大小,唇厚等特殊形态。 ❸耳在外貌特征中特别突出,各人之间差异也大。就耳之外形言,有方形、肾形、卵圆形以及三角形之分;就结构而言,分耳轮、对耳轮、耳屏、对耳屏、耳垂、舟状窝和三角窝等部。上述部位状态、特征,必须详细记载。 ❹眼各有不同,如眼裂的大小,单眼皮或双眼皮,睫毛之疏密,虹膜的色泽(蓝、绿、灰、黄、褐色等),眼球的大小和突出度。 ❺毛发包括头发、胡须和眉毛。头发的稀疏、浓密、长短、色泽、秃头部位等。胡须如络腮胡、八字胡、山羊胡,色泽、长短、分布情况。眉毛有浓如蛾眉,细如柳叶的剑眉等特点。另外,鼻毛以及外耳道(外耳门周围)毛的性状,亦须记载。 (2) 牙齿 记载牙齿的部位、大小、数目、排列状态、磨耗状态及假牙情况等(见“法医牙科学”)。 (3) 痣和疣 痣有色痣、胎痣、红斑痣、桑椹痣;疣有扁平疣、丝状疣、一时性疣。检查时,必须注意其部位、大小、色泽和数目,一一记录。 (4) 瘢痕 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损及真皮和皮下组织的损伤,经过组织修复过程乃形成瘢痕。瘢痕一经形成就不易消失。其所在部位及形状、大小均可作为个人识别的证据。某些案例必须通过瘢痕检查才能作出个人异同鉴定。检查瘢痕时,要注意瘢痕的数目、位置、形状、大小、结构、颜色、软硬程度、隆起和凹陷等。瘢痕是纤维组织和毛细血管所组成,在有瘢痕体质的人,初期瘢痕可以很大,形成瘢痕疙瘩,随着时间的推移,纤维组织发生收缩,致使毛细血管闭塞,从而导致瘢痕变小且呈现一系列色泽变化,初则为红色或浅蓝,肿胀,易破,继之呈浅褐色,最后则为白色,致密而发亮。一般白色发亮的瘢痕至少已有两年以上的时间。 瘢痕的形态与其形成有关,如咬创呈括弧状,刺创呈点状,散在性点状者,多为霰弹创的瘢痕。枪弹创入口处的瘢痕多呈类圆形,周围皮下可有火药性色素沉着,出口处瘢痕,多呈边缘不整的形状。此外,烧灼和烫伤,一般说来,前者面积大而不规则,可呈瘢痕疙瘩或条索状;后者多呈流注状外观。结核性和梅毒性瘢痕,一般呈凹陷外观,形状不规则或部分肥厚。位于腹股沟的瘢痕,一般认为来自性病。若位于颈部,特别是在下颌下面或腮腺附近,该处淋巴结肿大,可能是瘰疬发展而来。 瘢痕形成与时间关系: ❶外科手术切口清洁、整齐,无菌,约经5~6天切口边缘愈合,14天便形成淡红色瘢痕。 ❷若创伤化脓,愈合期延长,肉芽组织形成缓慢;按照创伤的大小和治疗情况,约需1~2个月或3个月不等。 ❸普通创伤及手指的小创,痂皮的形成需时36~48小时,如果去掉痂皮即见到肉芽组织或将要结瘢时,此创至少是在4~5天以前发生的。 (5) 文身 昔称雕青,俗名刺花。我国周朝时期即风行文身,常作为某一社会阶层、团体、职业的标志。目前,我国文身之风已杜绝,所见者多为过去残留。文身是有意识地将花纹或人物形象事先在人体上画好,然后用针尖刺入皮肤,擦以蓝靛、墨汁、朱砂、烟灰或其他染料,再用醋涂布,使色素残留于皮内而成。文身多刺在上臂或前臂,亦有见于躯干及下肢的。此种文身终生不退,故可作为个人识别的重要根据。 指纹 人手指第一节掌侧面的表皮,由于真皮乳头的突起,形成凹凸的花纹,即为指纹。指纹的特点是各人不同,终身不变,因而是进行个人识别的重要根据(见“指纹”)。 血型 血型是人体的一种遗传形质,现已发现的血型系统已有数十个,利用血型检查进行个人异同鉴定,已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方法。判定血型,除用新鲜血液和血痕外,从白骨、毛发、精液、唾液、泪液、组织块以及排泄物等,也可判定血型。因为这些物质中都有含量不等的血型物质。以前对血型只认识到红细胞型的ABO系,MN系,Rh系等血型;而今所谓血型是把红细胞型各系以及在血清蛋白,红细胞酶,白细胞,血小板内等所见到的遗传性多形现象全部包括在内的总称(见“物证检验”和“血痕血型测定”)。 复容 无论是政法工作者或人类学家,在某些情况下,常需要根据人类头骨复容。所谓复容,就是从某一人的头骨复原出其本来的面貌,以便识别该人是谁。复原出来的面貌是个体外貌写实的复原像,而不是创造富有表情的肖像。创造写实的复原像,头骨便是唯一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次,需要有在头骨基础上测得的数据(见“复容”),然后依照数据,再在要复容的颅骨上复容。 颅像重合 这是近年来进行个人识别的新方法,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方法是,把颅骨放在与死者生前照片同一侧面、同一角度的位置上,先拍成底片,并放大到同样的自然大小,然后再重叠印成颅像重合照片,鉴定是否为同一人。如果是同一人,则颅骨照片外形轮廓与死者生前照片外形轮廓以及眼、耳、口、鼻等部位处处吻合。否则,两张照片外形轮廓参差不一致(见“颅像重合”)。 一般说来,个人识别通过上述的个体特征、牙齿、指纹以及随身物件的仔细检查,基本上可作出结论。其中牙齿和指纹作用最大,特别是在尸体外貌严重毁坏的情况下,更为重要。 ☚ 尸体发掘 法医牙科学 ☛ 00007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