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两税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两税法 780年,唐政府颁行的赋税制度。自唐玄宗始,土地兼并日益加剧,田亩转移;安史之乱及其以后,户籍混乱,藩镇擅自征税,从而使均田制、租庸调制遭到破坏。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任用杨炎为相。杨炎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向德宗建议:“凡百官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9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得到德宗批准,于是公布两税法:①中央政府根据国家财政支出,计算出应征赋税总额,分配给各地;②各地不分主客户、年龄,登记造册,以人丁、财产(田亩数和其他资产数)为准划分户等,分夏、秋两季纳税;③夏税限六月纳完,秋税限十月缴毕;④依户纳钱,依田亩数纳粟;⑤田亩数依大历十四年(799年)垦田之数所应缴纳的赋税为准,平均征收;⑥行商在所住郡县缴纳收入的1/30为税。两税法废除了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实行以财产多少为主的征税原则。宋朝沿袭两税(专指地税)名称,另有丁税、杂税。元朝在江南征收夏税秋粮,称“税粮”。明朝中期实行一条鞭法后,两税法被彻底废除。 两税法 唐中叶宰相杨炎建议并制定实行的赋税制度。玄宗开元末年,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法已不适用。安史乱起,民户流亡,田地荒废,记录簿册失散不全,赋税收入不足以维持军费。于是,按户征收的户税钱和按田征收的地税、青苗钱等日趋加重,官吏趁机勒索,非法摊派,百姓苦不堪言。德宗即位,杨炎为相,建议改革赋税“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780年(建中元年)颁布两税令:(1)各州县官按定居的人,分夏、秋两次缴税,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2)户税征收,不分主客户,均按现住地立籍,不分丁男中男,均“以资产为宗”。租庸调及其他杂徭折钱并入户税征收。(3)地税以779年(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依据,包括青苗钱等,重新摊征,按田地肥瘠分等。(4)商贾在所属州县纳税1/30,使与定居者负担均等。(5)保留丁额。施行过程中存在官吏巧取豪夺,随意加税现象。两税法的实行,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意味着农民人身自由的相对提高;“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反映了征税依据不再是人丁。说明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松弛,地租形式从劳役地租为主向实物地租为主的形式过渡。 两税法唐德宗建中年间开始实行的新赋税法。因税分夏秋两季缴纳,故称。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直至明代中叶田赋制度的基础。由唐杨炎制定推行。《新唐书·杨炎传》:“炎疾其敝,乃请为‘两税法’,以一其制。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 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居人之税,春夏两人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杂役悉省,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收之,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岁终以户赋增失进退长吏,而尚书度支总焉。”亦省称“两税”。明代中叶之后被“一条鞭法”取代。 两税法唐代后期制定并实行的赋役法规。唐安史之乱以后,土地集中、人户逃亡、国赋不入,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遭到了彻底的破坏。为了重整财赋制度,宰相杨炎于德宗建中元年(780)制定了两税法,并颁行全国。主要内容是:(1)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2)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包括田亩和杂赀财)的多少定出户等;(3)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4)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但丁额不废;(5)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米粟;田亩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均平征收;没有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两税法将按丁征税改为按财产征税,简化了项目,固定了征税的时间,是适应当时生产力发展与提高以及生产关系变革而产生的新税法,杜佑称之为“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为后来几代所沿用。 两税法Summer and Autumn two taxsystem将赋税分为夏秋两次征收的一种税收制度。开始实行于唐代建中年间,以后构成各代田赋制度的基础,直至明中叶才被一条鞭法所取代。唐中叶动乱之后,租庸调制已无法恢复实行。政府因财政困乏而加重税收,官吏乘机勒索,科敛无时,人民不堪其苦,大量逃亡,社会生产凋敝。大历五年(770)已有夏秋两季征税的做法。建中元年(780),杨炎奏请改革赋税制度,正式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twotax system唐代建中年间(8世纪70年代前期)施行的户税、地税,分为夏秋两季征收的赋税制度。户税地税的征收始于唐前期,建中元年(780)德宗正式颁布了两税令,主要内容为: 两税法 051 两税法唐后期的赋税制度。德宗建中元年(780)八月,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其内容:(1)取消租庸调和各项杂税,保留地税和户税,“此外敛者以枉法论”。(2)“量出以制入”。政府根据财政支出确定全国总税额,摊派各地征收。(3)户税按户等征钱。不分主户、客户,一律纳税。划分户等的依据是资产之多寡。(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土地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数为准。(5)无论户税、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6月、秋税限11月纳毕。(6)不定居的商贾按资产的三十分之一纳税,使之与定居之人负担均等。两税法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唐后数代所沿用,至明中叶行一条鞭法时止。 ☚ 租庸调制 一条鞭法 ☛ 两税法 两税法Liangshuifa唐中叶实行的用以取代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自唐玄宗开元(713-741)以后,均田制度逐渐废弛,与之相适应的租庸调也难以为继,封建大土地所有制进一步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始改行两税法。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 安史之乱 宦官专权 ☛ 两税法 两税法唐代制定的民交夏粮、秋粮的制度。《新唐书·食货志》: “自岱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至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置两税使以总之,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 两税 六铢钱 ☛ 两税法 两税法唐杨炎于建中元年(780年) 向德宗提出并推行的一项重大赋役制度的改革。鉴于唐中叶后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亦失去了存在的依据,故将租庸调和户税、地税及各项杂征合并,统一征收,以户税、地税为基础,课丁之名不存。户税以资产等第为依据,无课户与不课户之别。就户口制度而言,两税法的实施总的说来仍是按照在籍户口进行征收,然对户的主、客区划和丁、中界限有所简化,故隐瞒户口和登记不实仍是一大问题。 ☚ 有役户与无役户 天圣法 ☛ 两税法 两税法Liangshuifa唐代后期施行的赋税制度,因分夏秋两次征收而得名。唐代中期由于均田制的瓦解,租庸调的赋税征收办法无法有效施行,玄宗时已不得不改变地税户税的征收办法来保障政府的赋税收入,代宗时政府赋税收入已主要依赖地税户税,官吏的非法摊派有增无减。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提出改革赋税制度,于建中元年(780)制定颁行两税法:国家按财政支出的需要规定总税额,再分配到地方;所有人户按现居地编入当地户籍,以丁壮和财产多少定出户等,按户等交钱,按土地交粮,土地总数以大历十四年(779)的耕地亩数为准,平均征收,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限6月底纳完,秋税限十一月底纳完;两税之外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全部取消。两税法改变了以人身为本的办法,主要以财产的多少作为征税标准。这种征税办法成为直至明代中期历代封建政府赋税制度的基础,明万历九年(1581)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后废止。 ☚ 安史之乱 藩镇割据 ☛ 两税法唐中叶制定实行的赋税制度。开元末年,均田制破坏,作为主要税源的租庸调不足维持国用,政府另设其他名目增加税收。天宝十四年(755年)安史之乱起,赋税收入减少,官吏非法摊派更加苛刻。德宗即位,杨炎为相,提出改革赋税制度的建议。建中元年(780年)颁行两税令,决定废除“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改行以资产多寡为标准的两税法。主要内容为:1.各地州县官按旧征户税数、照丁、产定户等,分夏秋两次征税,产税征钱,地税征粮(一说地税亦征钱)。2.租、庸、调折合钱价,并入以上两种税征收。3.地税和青苗钱等仍照大历十四年(779年)的垦田数为依据,重新摊征,夏税在6月,秋税在11月完纳。这种税制直至明行一条鞭法后始改变。 两税法 两税法唐中期后,经过安史之乱,人口大减,耕地荒废,生产力受到很大破坏。土地买卖的限制放松和土地私有制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官僚豪强大土地私人占有制发展,日益否定着均田制的实施。土地兼并日趋激烈,均田制瓦解,唐政府系之于丁身的租庸调制无法维持,赋役苛重迫使农民大量逃亡,封建国家掌握的户口越来越少,财政亏空严重,难以维持,唐代赋役制度不得不进行改革。因此,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唐政府在赋役制度改革前,为了增加收入,已先后添置了许多新的税目,原有的户税、地税、青苗钱等也不断增加。户税和地税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税目,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包括: ☚ 租庸调制 一条鞭法 ☛ 两税法 两税法唐德宗建中年间颁行的一种赋税制度。唐安史之乱后,民户流亡,田地荒废,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制已无法推行,于是按户征收的户税钱和按田征收的地税、青苗钱等日益加重,官吏又乘机勒索,非法摊派,人民困苦不堪。德宗即位后,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旧唐书·杨炎传》)。建中元年(780),颁行两税法,其主要内容是: (1) 以大历年间 (766—779) 各州县最高“租庸调”额为两税基数; (2) 不分主户客户,都在现居地立籍,不分丁男中男,以贫,富分等级摊派; (3)商贾在现住州县纳税三十分之一,与定居人户均负担,(4)分夏秋两次纳税,夏不过六月,秋不过十一月,(5)“唯以资产为宗,不以身丁为本。”按顷亩征收谷物,按户等征收铜钱。(6)保留大历十四年(779) 垦田数和丁额; (7) 租庸调及其他杂额调徭全部废除,在两税外不得加征,违则“以枉法论”。两税法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改变了以前“以人丁为本” 的征税办法而代之以 “资产为宗”、“以见居为簿”的征税原则,这是中国赋税史上的重大变革。 ☚ 藩镇割据 永贞革新 ☛ 两税法唐德宗(李适,742—805)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的、具有户税和地税两种形式、以夏秋两季征收为特征的赋税制度。唐代初年沿袭前代,实行均田制及建立在其上的租庸调制。均田户基本上能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并为封建国家负担租庸调。但唐代初年土地兼并问题已经比较突出,土地不均的状况日益严重。在此形势下,许多均田户逃亡,或成为地主、贵族和官僚的隐户,导致封建国家赋税流失,这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公元755年“安史之乱”爆发后,唐政府的财政支出更加沉重,而租庸调的征收也越发困难,税收方面的改革势在必行。公元779年,唐德宗即位,次年采纳宰相杨炎(727—781)的建议,正式以诏令形式公布改革方案——两税法。两税法的基本原则是: 不再区分居民是本地户还是外来户,只要在居住地拥有资产和土地,就必须登籍纳税。把原来分别课征的租庸调归并为户税,按民户资产情况上缴;按地亩上缴的税为地税。户税征钱,地税征粮。两税于夏秋两季征收,夏季不晚于六月,秋季不晚于十一月。民户按其资产分为九个等级,称为“户等”,以规定其户税额。两税法是中国土地制度史和赋税史上一次重要的改革,反映了国家对土地占有由不同程度的控制,到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变化。两税法实施以后,封建国家对地主占有土地的数量不再规定限额。两税法将唐代比较复杂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简化了税收手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各级官吏和地主的相互勾结和营私舞弊。两税法扩大了征税对象,将征税原则由按人丁多少征收改为按贫富程度征收,使征税较以前合理一些,对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有一定的好处。两税法反映了当时商品经济的活跃和直接生产者人身依附程度的相对减轻。但两税法也存在弊病:(1) 户等长期得不到调整。按唐代规定,户等一般是每三年调整一次。但实际上并没有严格执行,一些破产的农民不得不按原来的户等缴纳两税,两税没有真正以贫富为原则。(2) 随着钱重物轻现象的不断出现,农民的实际负担成倍加重。两税法规定,户税税额按钱币计算。农民为了完税,必须将一部分产品变卖(即使不变卖,也以钱币折算)。这样,进入流通领域的钱币就变得严重不足,这无疑使两税户的实际负担增加。(3) 两税法实行后不再对土地兼并进行限制,使土地兼并一发不可收,不少农民沦为地主的客户和佃农。两税法构成唐代及后代赋税制度的基础,直到明代中叶被“一条鞭法”所取代。 两税法中国唐代后期一项赋役制度的改革。唐初赋役,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对稳定农业生产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许多农民没能按均田制分到应得的土地,却要承担授田足额的税负; 而官僚贵族们却占有大量土地,不必供应赋役,土地兼并现象日趋严重; 加上藩镇之乱,农民大批流亡,成为无力纳税的浮民。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 ,宰相杨炎奏请改行两税法。两税法是就当时各地已推行的地税、户税加以整理而成。地税征粮,户税征钱,各于夏秋两季征收。两税法从按人丁课税转到按财产课税,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两税法扩大了纳税面,削弱了大户的特权;以现居为定籍的办法,有利于户籍的整理和社会的安定。两税法的推行中也遇到了各种问题,但由于它具有上述优点,所以它的基本形态得以保持到以后几个朝代。 两税法 两税法唐代后期至明代中叶实行的分夏秋两次征税的赋税制度。唐杨炎于建中元年( 780 )向德宗提出并推行的一项重大赋役制度的改革。唐中叶以后,均田制遭到了破坏,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调制失去存在的依据。天宝十四年( 755 )安史乱起,民户流动,簿册散失,无法按原有办法征税。按户按丁征收的税少,按田征收的地税、青苗钱加重。杨炎根据新的情况,建议以两税法全面代替租庸调。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两税法系将租庸调和户税、地税及各项杂征合并, 统一征收,且以户税、地税为基础, 一为户,一为地,课丁之名不存。户税系以资产等第为课税依据,无课户与不课户之别。两税法主要是以户税为基础,以人的资产为征课对象, “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这是两税法的实质所在。第二,征收的物品。以往日的户税、地税为基础,一为钱, 一为谷粟。当时有所谓“两税斛斗、钱物”的说法,斛斗指两税法内的地税,钱物指两税法的户税。两税法系以户税为主,户税征钱,故两税也以钱为标准。第三,征收的税率。两税法规定不分主户客户,一律以现居为依据,交纳“居人之税”。至于行商按三十分之一纳税。两税法税率的计算基础,是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总数所应交纳的钱谷总额分摊到各州县,按各户贫富等级交纳。其中“田亩之税”部分,仍按上列规定缴纳谷粟,其余各税一律折合货币交纳,并以此为嗣后各年应交税额的标准。第四,缴纳时期。分夏秋两季缴纳,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两税法分夏秋两季征税,而租庸调则无此规定,此为两税法的特点,亦为其命名的由来。两税法执行以后,有利有弊,从其有利方面而言: ( 1 )简化税制。两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将当时存在的各个复杂税种合并统一征收,使纳税项目减少,纳税时间集中,纳税手续简化。史称两税法实行后, “天下便之”。( 2 )扩大纳税面。租庸调纳税人只限于课户,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均须纳税。包括官吏、浮案客户及不定居的商贾在内。( 3 )按资产课税较之按人丁课税为合理。租庸调“以人丁为本”,两税法则以资产为差,符合纳税人负担能力原则。( 4 )两税法实行后,加强了中央控制财政的权力。所谓“轻重之权,始归于朝廷。”两税法在实行过程中暴露出一些严重缺点,如财政上仍然入不敷出;随意加征,人民不堪其苦;人民纳税时,受实物货币折换的损失等。宋代沿用唐代两税名称,但和唐代两税法截然不同: 建中两税以民户资产总和为征收对象, 宋两税以土地为征收对象; 建中两税外, 别无户调, 宋两税外, 有“身丁钱米”; 建中两税系按民户资产分等征税, 宋代也按资产定户, 但与两税并无关系。自宋以后, 虽沿用两税分夏秋两次征税, 然其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金代两税在辽、宋两税的基础上, 变化为汉人所输纳的田税。金制, 官地输租, 私田输税, 田分九等, 夏税亩取三合, 秋税亩取五升, 又纳秸一束,每束十五斤。夏税六月至八月, 秋税十月至十二月, 为初、中、末三限,州三百里外, 纾其期一月。泰和五年(1205), 改秋税限十一月为初,中都、西京、北京、上京、辽东、临潢、陕西地寒,稼穑迟熟,夏税限以七月为初。夏秋两输皆为粟米, 无按田亩征税钱并折为绢帛之事。绢帛之税另以户调的形式出现。金朝之两税实际上已成为纯粹的地税。金两税在输纳限期上与五代、宋相似, 在具体时间规定上略有不同。秋税限期北宋为九月至十二月, 金泰和五年前为十月至十二月, 泰和五年改为十一月至翌年正月。在征收中,北宋急而金较缓。金规定输送两税粟米可依路程之远近递减其税数额, 这种递减税额办法与宋的“丈移”是不同的。它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百姓在输送中的负担。金时两税输纳比五代、辽、北宋为轻。元与明代前期, 两税法又有调整、补充。到明中叶为一条鞭法所代替。参见“杨炎” 。 ☚ 课丁见输 长行旨符 ☛ 两税法 两税法唐中叶后以地、户两税为基础,以资产多寡为课征标准的赋税制度。得名的由来有两说:一说认为来自地、户两税,另说认为来自夏、秋两季征税。唐初赋役,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安史之乱 (公元755—763年) 以后,均田制破坏,“以丁为本”的租庸调制无法继续施行。德宗即位,杨炎为相,奏请改行两税法。建中元年 (公元780年)颁布两税令,主要内容为: (1) 量出制入。即先算出各种支出总数,作为课税总额,将其分摊于各等田亩和各等人户。(2) 按人丁征课改为按资产征课。即改“以丁为本”为“以资产为宗”。(3) 租庸调及杂徭都并入两税。户税都按现在居住地定籍,不分主客户,不分丁男中男。地税以大历十四年 (公元779年) 的垦田数为依据,按土地肥瘠分等课征。(4) 地税征米,户税征钱。(5) 分夏秋两次缴纳,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6) 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使之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两税法的推行扩大了纳税面,削弱了特权,简化了征收手续,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负担严重不均的现象。由于两税法具有上述优点,它的实行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中叶实行一条鞭法前赋税制度的基础。 ☚ 人头税 什一税 ☛ 两税法 两税法唐中叶至明中叶政府实行的夏秋两次征收田赋的制度。唐开元 (713—741) 年间,土地兼并严重,加上天宝 (742—755) 时的安史之乱,造成人口大量流亡,均田制和租庸调制趋于瓦解。租庸调收入锐减,而军费、政费开支浩大,财政困难。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年),宰相杨炎奏请改行两税法。杨炎在上德宗的奏疏中说: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 (取) 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者,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从征税对象,征收品物,征收的税率与缴纳时期等方面看,与租庸调比较,两税法简化了税制,扩大了纳税面,加强了中央控制财政的权力,按资产课税较按人丁课税更为合理。两税法一直沿用到明代中叶,后被一条鞭法所代替。 ☚ 什一之税 本色 ☛ 两税法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780)。这时均田制已经破坏,土地兼并急剧发展,国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户口及田亩籍账的能力,租庸调的征收困难,而各种杂税又名目繁多,赋税制度非常混乱。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以改革税制。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按贫富等级和土地多少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中国赋税史上的一大变化。其具体办法是:各州县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分两种,一种是斛斗(即谷物),按土地面积摊征;一种是税钱,按户等高下摊征。元额以大历中各种税额加起来最多的一年为准,以后不准减少。但青苗地头钱不包括在元额内,仍然单独征收。各地赋税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有州县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租、庸、调悉省,但丁额不废。两税法把当时混乱的税制统一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但在实行中弊病也不少。此后,历代对其内容有所调整。直到明中叶才为一条鞭法取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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