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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郑国的田赋制度。《左传·昭公四年》:“郑子产作丘赋。”杜预注:“丘,十六井,当出马一匹,牛三头。今子产别赋其田,如鲁之田赋。”
中国春秋时代郑国推行的田赋制度。《左传》昭公四年:“郑子产作丘赋。”原注:“丘,十六井,当出马一匹,牛三头。今子产别赋其田,如鲁之田赋。”
赋税名。即一丘之地所交的税。《春秋左传·昭、公四年 (公元前538年)》: “郑子产作丘赋。” (参见: 丘甲)
鲁昭公四年(前538),郑子产“作丘赋”。丘,十六井。丘赋是规定按丘出车马甲兵的制度。子产“作丘赋”是在郑国改革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军事改革与财政改革,即按土地量征收军赋。
见“作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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