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丘行恭食谋反者心肝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丘行恭食谋反者心肝案 丘行恭食谋反者心肝案唐太宗贞观十七年(公元643年)正月,鄠县县尉游文芝告代州都督刘兰谋反。经审问核实,论罪当死。刘兰被腰斩于长安市井。行刑完毕,右武侯将军丘行恭,为显示其忠心,竟取其心肝而食。太宗听说后,斥责他说:“刘兰谋反,罪不容诛,人神共弃。但有国法惩治他,处之极刑已可,你何至于还要摧残他的尸体。若必食其心肝才算忠孝,也该太子诸王先食,哪会轮到你呢!”丘行恭无言以对,羞惭而退。唐律禁止残害死尸,其《贼盗律》规定:“诸残害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其疏文解释道:“‘残害死尸’,谓支解形骸,割绝骨体及焚烧之类,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谓合死者,死上减一等;应流者,流上减一等。”本案中,丘行恭的行为,即属残害尸体,依律应按斗杀罪减一等量刑。但本案之尸是谋反被诛者的,丘行恭的动机也是借以表示忠心,情况与通常的残尸行为有别,故免其罪。即使如此,太宗仍谴责了他的行为。 ☚ 房强兄弟谋反连坐案 齐王李佑反叛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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