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贷款稽核
对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发放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购买外汇人民币贷款、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和外汇抵押贷款等合规性的监督检查。专项贷款稽核的内容主要是对贷款条件、贷款审批、发放和贷款管理工作等,以保证能够真正起到开发资源,振兴地方经济,加快发展地方经济建设的作用。
检查贷款条件看是否具备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并纳入当年全国或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用地和搬迁手续是否齐全,施工力量、材料、设备是否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可靠;贷款投产后原材料是否有来源,能源供应是否有保障,产品是否适销对路,是否有经济效益; 自筹资金和投产后的最低铺底流动资金是否按国家规定比例已经落实;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是否有来源。用税前利润、减免税收或应解缴有关部门的其他收入归还贷款本息的,是否取得税务部门或有关部门签证同意;是否有相应的资产作贷款抵押或有相应经济法人对贷款作担保。
检查专项贷款的发放及收回。看是否与下述几种审定方式相符,达到评估论证的有关要求。属于共同审定的项目是否签订了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贷款的发放是否符合规定的各种专项贷款的性质,是否专款专用,发放额度是否分别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各种专项贷款指标以内,有无相互流用情况。发放贷款的银行是否监督了借款单位将项目投资的自筹资金存入帐户,用款时是否贯彻先用自筹资金,后用银行贷款的原则。是否按确定期限收回贷款本息。属于受托银行收回贷款本息的,是否最迟于次日如数划缴委托的中国人民银行。对未能按期收回和划缴的贷款,检查时,要由被稽核单位说明产生原因,并督促采取措施,尽快收回。
检查专项贷款管理。看是否建立了监督管理资料,包括贷款的申请,审查、核批和贷款“三查”等资料。是否建立了监督检查贷款的制度。稽核时要查阅经办行检查监督贷款的书面材料。对企业发生擅自改变贷款项目计划、提高建设标准或挪用贷款的,银行是否采取了措施,限期处理,并对挪用的贷款加收罚息。对情节严重的是否停止贷款和收回贷款。贷款审查定项的失误,是否有明确的经济责任,其失误造成的损失,是否由审查定项的银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