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调处
指专利管理机关对有关专利纠纷所进行的调解和处理的活动。调处的目的在于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以及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是调处专利纠纷的职能部门。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的范围为: (1) 专利侵权纠纷; (2) 有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布后,在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3)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4) 其他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处理的专利纠纷。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着重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无效的,应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应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处理即发生法律效力。请求调处专利纠纷的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