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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专利合作条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1970年6月在美国华盛顿签定并经1979和1984年修改的关于专利的条约。中国目前还未参加《条约》。《条约》的宗旨是,在专利领域中建立一项合作制度,以帮助全世界的发明人、工业企业和专利局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由于各国分别按本国法律程序审批专利所产生的大量重复劳动。根据《条约》的规定,任一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都可向其所属国家的专利局用其本国语言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申请人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必须遵照《条约》详细规定的格式要求,指定他希望该申请能生效的缔约国名称(指定国)。提出国际申请同申请人向国际申请中指定的国家分别提出申请具有同等效力。受理国专利局收到国际申请后要对其进行形式审,合格后即转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同时还要将申请转送给专利合作条约联盟指定的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专利合作条约》的程序对申请人、各国专利局和公众都有很大好处。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审报告大大减轻或免除了各国专利局的工作。由于每一个国际申请都和国际检索报告一道公布,就使有利害关系的公众能对该项发明是否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及时作出自己的判断。

专利合作条约

简称“PCT”。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1978年1月起生效。参加该条约的国家,必须首先是 《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中国尚未参加该条约。其宗旨是简化缔约国的专利申请手续及审批程序以及在文件检索和初步审查方面进行合作,以避免各成员国专利机关在检索方面的重复劳动,减轻他们的工作量。主要内容是: 缔约国的任何居民或国民均可提出国际申请,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还可以决定允许非条约缔约国的 《巴黎公约》 的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提出申请。条约规定国际专利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申请人用一种文字向受理局 (一般即为本国专利局) 提出国际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转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由该局将申请公布,同时交给国际检索单位,对发明的新颖性作必要的检索。第二阶段,申请人可以申请对其发明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由国际专利初步审查单位依据条约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提出审查报告,交给申请人和他选定的各国专利局,由各国专利局依据本国专利法最后决定是否批准专利。条约在专利制度国际化方面迈出了一大步。美国、英国、日本、苏联、奥地利、瑞典、澳大利亚等七个国家的专利局及欧洲专利局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专利合作条约》

国际条约。简称PCT。1970年6月19日在美国华盛顿的外交会议上签订,1978年1月24日生效实行。1979年9月28日、1984年2月3日进行了修订。截至2001年3月成员有109个。中国于1993年9月13日申请,3个月后自动生效。PCT是巴黎公约下的1个专门性条约,是专利领域进行国际合作最具有意义的进步标志。其宗旨是要通过简化国际间专利申请的手续、程序,加快技术信息的传递和利用,强化对发明的法律保护,促进缔约国间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该条约有绪则和8章,共有69条,约有4.27万字。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1970年6月19日,35个国家的代表在华盛顿签订。该条约就任何一缔约国要求保护发明专利而提出“国际申请”的问题作了规定,详细规定了国际申请书的形式和必要条件。国际申请书为要求保护的缔约国带来同其他申请书一样的效果。国际申请书要经过国际检索,目的是发现“在先已有的技艺”。另外,在申请人提出特别要求时,可以附加国际初步审查,其目的是了解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合格,即是否为新发明,是否不为人所知和是否在工业上适用。这些调查报告一经完成,申请书即在各国作出处理,由各国分别决定是授予专利还是予以拒绝。国际申请书和国际调查报告,从最初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后,一般都可以公布。申请人根据国际调查报告,可以正确地判断对多数国家提出申请是否是浪费开支,决定是否在这些国家中继续申请程序。该条约还规定各国的国家专利局在领受国际申请书和国际调查报告后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时,还领受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因此,调查和审查的负担大大减轻。对于一般公众来说,申请书和国际调查报告一起公布,可提高透明度。专利合作条约要求各国政府机关对科学文献的提供给予密切合作。为使合作利用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该条约规定同联合国参与技术援助的各机构合作。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

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是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美国华盛顿签订,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管理。条约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申请国家为避免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而统一商议制定的国际性合作条约。根据美国于1966年提出的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法国、联邦德国、日本、原苏联、英国和美国这6个专利申请案件最多的国家进行了商议,并于1970年6月19日在美国华盛顿由35个国家共同签署了《专利合作条约》,1978年1月24日生效,1979年和1984年进行过修改。截至2003年底,共有123个国家参加了这一条约。1993年11月,我国专利局公布《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成为条约的缔约国之一。条约规定,专利申请人只要向一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指明要求保护的国家的名称,即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统一办理申请、检索、公布和初步审查,并将检索报告和初步审查报告转送被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的专利局,由被指定国按本国专利法的规定进行最后审查,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专利合作条约》大大简化了一项发明向多国分别申请专利的手续,但并没有确立国际统一的专利制度。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

有关专利合作的国际法规。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1月24日生效。截至1984年1月1日,共有33个成员国。该条约主要规定专利国际申请的程序,各成员国就批准专利前的审查工作进行合作,实行国际新颖性调查和国际事先审查制,以避免各国分头审查时在检索专利文献工作中的重复劳动。成员国的申请人可向设在华盛顿、莫斯科和东京的国际专利申请受理处提出国际申请,并指明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受理处接受国际申请后,根据1963年斯特拉斯堡条约的规定,对该项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工业实用性,是否“非显而易见” 以及发明活动进行事先审查。受理处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作成审查报告送交申请书上指定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专制机构,由各该有关国家的专利机构根据国内法决定是否给予专利权。该条约在简化手续,统一步骤,进行国际合作方面,比巴黎公约进了一步,但仍没有完成国际统一专利的全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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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1970年5月在华盛顿召开的《巴黎公约》成员国外交会议上缔结,在《巴黎公约》原则的指导下产生的一个国际专利申请公约。它完全是程序性的,只对专利申请案的受理及审查程序作出国际性统一规定,不涉及专利的批准问题。缔结该条约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专利申请人及各国专利审查机关的重复劳动,简化一项发明在多国申请时的申请手续,减少费用,加快科技情报的国际交流,为专利保护国际化创造条件。《专利合作条例》共分为8章,主要核心内容体现在第1—3章,规定成员国必须执行的共同性规则。第4章关于技术情报服务与技术援助的规定。第5章行政条文,如成员国大会、执委会、国际局及财务方面的规定。第6章关于条约解释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第7章关于修订条约的方式。第8章关于参加条约的程序及条约的生效。《专利合作条约》的特点:(1)大大简化了成员国国民在成员国范围内申请专利的手续,使原来在各国分别重复履行的复杂申请程序,通过提交一份格式相同的申请材料一次完成。(2)减轻了条约各成员国专利部门的重复劳动,如向不同国家提交一项发明的专利申请,各有关国家专利部门都要分别进行检索,现在国际检索局统一检索,检索结果经复制后分送各指定国,避免了重复劳动。(3)对成员国本国专利局缺乏审查能力的,可借助国际初审局的力量,写出初审报告,再转送有关国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4)延长了申请人的优先权期限,按《巴黎公约》规定,优先权期限从申请人取得优先权之日算起为12个月,而《专利合作条约》为20个月,这样优先权期限就多8个月,使申请人有更多的时间指定保护自己专利权的国家。(5)条约实行专利申请案的“国际公布”,加速了科技情报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有利于人们了解最新科技动态,改进研究工作。由于条约的上述特点,中国政府已决定加入该项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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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PCT

在专利的申请、检索、公布、审查等方面进行合作的国际公约。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1月开始生效。共8章69条,包括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国家初步审查、一般规则、技术服务、行政性规定的争议、修订和修改、最后条款等内容。条约规定了专利国际申请的程序,各成员国就批准专利以前的审查工作进行合作,实行国际新颖性等调查和国际初步审查制,简化申请手续,减轻了各国分散审查时检索专利文献的工作量,避免重复劳动。根据条约,1978年6月成立了“国际专利合作联盟”,专门办理国际发明专利的申请、调查和初审,并确定美国、英国、奥地利、瑞典等国的专利局、日本特许厅、苏联国家发明与发现委员会及欧洲专利局为有权进行专利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的机构。联盟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管理,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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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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