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债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虽然作了一定履行,但是没有全部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虽然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但是没有按期运到,或者在运输的过程中使货物受到损害等等都属于不适当履行。履行的不适当分为履行地点不适当,履行标的(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不适当和履行的方式不适当三类。
不适当履行
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经济合同规定的内容,应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但经济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履行程度存在差异。如果双方当事人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或在履行标的的数量、质量上,或在履行的时间、地点上,或在履行的方式上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使履约行为、结果与合同条款要求不全部相符,则为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经济合同,都是违法行为,对违约一方应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不适当履行应与履行不能和不履行相区别,以便于把握当事人履行合同的程度,正确处理各种违约行为,维护经济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