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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忌避条件的法律行为”。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当事人不得对之附加任何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大陆法多数国家的民法,当事人原则上可依其意志对各种民事法津行为约定条件。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禁止当事人从事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这主要包括: (1) 附条件将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德的情况,如结婚行为、收养行为、身份行为、继承权放弃行为等情况;(2)附条件将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如债务履行的选择行为、债务抵销行为、票据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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