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principle ofnon—damnifying the environment beyond the areas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a state任何国家都负有保证其管辖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的义务和责任的原则。这项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一国对财产的利用方式不应对其邻国的财产造成危害”这一传统原则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和发展,在20世纪30年代解决美国诉加拿大的“崔尔冶炼厂仲裁案”中便得到确认。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把其作为一项原则规定下来,即“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的权利,并且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该原则要求:任何国家在其管辖的区域内进行任何活动,都不得对他国环境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区域的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任何国家从事有可能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环境活动,都负有预先通知可能受害的国家并采取防止损害发生的措施的义务;对一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环境造成损害的,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这项原则成为国际环境法中要求造成一国管辖范围外环境污染和其他损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 不损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最早见于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 《人类环境宣言》中。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 (1) 国家在自由地开发、利用本国环境与资源,发展经济的同时,有责任保证在它们所管辖或控制下的各项活动不致对别国的或超出其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的环境造成危害; (2) 国家对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所产生的超越辖区的 (即域外) 环境污染与破坏,应对污染、破坏之受害国、地区或直接受害之法人、个人承担损害赔偿和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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