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不得调解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不得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原则。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一项特殊原则。主要内容是: 不得调解原则 不得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采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只能以判决方结案。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双方都不能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不存在调解的基础。在实体法上,行政机关享有的是一种公共权力; 行政机关的义务,是为着公共利益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处分这种权利和职责,则意味着违法失职; 在涉外行政诉讼中,则意味着放弃国家主权。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是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后如果再让相对方作出让步,则无异于让相对方承认侵害合理,甘心承受其损害。但是,协调沟通不等于调解。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了排除干扰,应多做协调和沟通工作,以取得最佳审判效果,但不能以调解方式进行审理,而应在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以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 不作为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