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不当得利之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不当得利之债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 (1) 必须是一方受益。(2) 必须使他方受损。(3) 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法定之债的一种。因不当得利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因不当得利事实获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有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给受损失一方的义务;利益受损失的人为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权利。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有以下要素: (1) 一方获得利益。因一定事实而增加其财产利益。没有一方获得利益的事实,不会发生不当得利。如果仅仅使一方利益受损,而没有对方的获利,只会发生侵权责任,而不会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此处财产利益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前者表现为权利的增强或者义务的消灭,而使财产范围得以扩大或者受益,如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的取得,因添附而使所有权的范围扩大,因第一顺序抵押权的消灭,而使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上升为第一顺序抵押权,因限制物权的消灭而使所有权的负担免除等。后者表现为本应减少的财产,却因一定事实的出现而没有减少,如本应承担的债务而不再承担或者少承担,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而未设定等。获得利益的原因,可以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如将他人的房屋出租获得租金;可以是基于事实行为,如购物时收款人疏忽多找了钱;还可以是自然事件,如他人鱼塘中的鱼游进了自己的鱼塘。一方得到利益,可以是得利人的行为,或者是受损人的过失,还可能是第三人的行为,如快递公司将甲的货物误送给了乙。但无论何种原因,总之是使一方得到了利益。(2) 使他人受有损失。因一定事实的结果使他方财产总额减少而利益受损。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必须以一方获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失为条件。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没有因此受到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此处的损失,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前者指现存财产的减少,即财产的直接损失,如财物的损坏、身体健康受损而支出的医疗费等。后者指本该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即财产的间接损失,如营业场所被破坏致营业额的损失。(3) 获得利益与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即一方获得利益是由对方利益受损而来。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与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不同。在侵权行为之债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原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损失之间存在着前因后果的关系。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因为某种事实的出现,造成了受益与受损两个结果,这两个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得利人获得的利益正是由利益受损人的损失而来。(4) 无法律上的原因。一方受有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如果受益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如债务人用拾得的钱偿还债务,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虽无法律根据,但债权人获得的履行利益则有法律根据,债权人的获利就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是以纠正财产的不当移转,体现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为目的,而不是以弥补受损人的损失为目的。因此,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原则上以其得到的不当利益为限。但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场合不同,返还的利益也不同。如果得利人获得利益时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所受的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范围,以返还时尚存的利益为限。如果受损人提出请求时已经消灭了的利益,无论何种原因,均无须返还;如果得利人获得利益时是恶意的,即知道所受的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其返还范围以得利时的利益为准。即使该利益在受损人提出返还请求时已经不存在,其返还义务也不能免除;如果得利人得利时是善意的,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上述返还利益,不以得利时利益的原形状态为必要,还包括转换为其他形式存在的利益。返还的方式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 ☚ 不当得利 给付的不当得利 ☛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 违约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 ☛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蒙受损失所产生的债。其特点是: (1) 债的一方 (债务人) 从对方获得了利益,且该利益的获得没有法律上的根据。(2)在行为性质上,不当得利往往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误解,或者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的,双方在主观上并无过错。(3) 债务人履行义务仅仅是返还所得利益,其义务范围不以对方所受的损失为标准。只有在不当得利人为恶意时,才需赔偿对方的损失。(4) 债的履行并不给不当得利人 (债务人) 增加经济负担。 ☚ 不可分之债 从债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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