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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不当得利之债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不当得利之债

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构成要件: (1) 必须是一方受益。(2) 必须使他方受损。(3) 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法定之债的一种。因不当得利在得利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因不当得利事实获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有返还其所取得的不当利益给受损失一方的义务;利益受损失的人为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权利。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有以下要素: (1) 一方获得利益。因一定事实而增加其财产利益。没有一方获得利益的事实,不会发生不当得利。如果仅仅使一方利益受损,而没有对方的获利,只会发生侵权责任,而不会发生不当得利之债。此处财产利益的增加,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和财产的消极增加。前者表现为权利的增强或者义务的消灭,而使财产范围得以扩大或者受益,如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的取得,因添附而使所有权的范围扩大,因第一顺序抵押权的消灭,而使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上升为第一顺序抵押权,因限制物权的消灭而使所有权的负担免除等。后者表现为本应减少的财产,却因一定事实的出现而没有减少,如本应承担的债务而不再承担或者少承担,本应设定的权利限制而未设定等。获得利益的原因,可以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如将他人的房屋出租获得租金;可以是基于事实行为,如购物时收款人疏忽多找了钱;还可以是自然事件,如他人鱼塘中的鱼游进了自己的鱼塘。一方得到利益,可以是得利人的行为,或者是受损人的过失,还可能是第三人的行为,如快递公司将甲的货物误送给了乙。但无论何种原因,总之是使一方得到了利益。(2) 使他人受有损失。因一定事实的结果使他方财产总额减少而利益受损。不当得利之债的成立,必须以一方获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失为条件。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没有因此受到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此处的损失,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和消极减少。前者指现存财产的减少,即财产的直接损失,如财物的损坏、身体健康受损而支出的医疗费等。后者指本该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即财产的间接损失,如营业场所被破坏致营业额的损失。(3) 获得利益与利益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到损失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即一方获得利益是由对方利益受损而来。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与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不同。在侵权行为之债中,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原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损失之间存在着前因后果的关系。在不当得利之债中,因为某种事实的出现,造成了受益与受损两个结果,这两个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得利人获得的利益正是由利益受损人的损失而来。(4) 无法律上的原因。一方受有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如果受益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如债务人用拾得的钱偿还债务,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虽无法律根据,但债权人获得的履行利益则有法律根据,债权人的获利就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的设立,是以纠正财产的不当移转,体现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为目的,而不是以弥补受损人的损失为目的。因此,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原则上以其得到的不当利益为限。但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场合不同,返还的利益也不同。如果得利人获得利益时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所受的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范围,以返还时尚存的利益为限。如果受损人提出请求时已经消灭了的利益,无论何种原因,均无须返还;如果得利人获得利益时是恶意的,即知道所受的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其返还范围以得利时的利益为准。即使该利益在受损人提出返还请求时已经不存在,其返还义务也不能免除;如果得利人得利时是善意的,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上述返还利益,不以得利时利益的原形状态为必要,还包括转换为其他形式存在的利益。返还的方式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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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1) 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即使依法应负赔偿责任,但不构成不当得利。所谓获得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增加有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类。前者多因财产权的取得(包括债权、所有权、抵押权的取得)、扩张 (如因抵押权的消灭而使所有权的负担消灭) 或其他原因 (第三人的行为、非债务清偿等) 而生。财产消极的增加,是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而没有减少,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没有负担,本应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负担而没有设定。
(2) 他方受到损失。他方确实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个要件,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未因此受到任何损害,就不构成不当得利。他方受到损失,一般是受损失的一方因另一方的受益而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有时也因另一方受益而使自己本应增加的财产而没有增加。
(3) 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指他方的损失是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根据 《民法通则》 的规定,只要他方的损失是由取得不当利益造成的,或者如果没有其不当利益的取得,他方就不会造成财产的损失,均应认定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构成不当得利。
(4) 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如果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在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返还不当得利分以下几种情况:
❶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现存的利益为限; 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❷受益人为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其没有合法依据,则不论利益尚存在与否,受益人都应当返还全部利益;
❸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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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蒙受损失所产生的债。其特点是: (1) 债的一方 (债务人) 从对方获得了利益,且该利益的获得没有法律上的根据。(2)在行为性质上,不当得利往往是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误解,或者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造成的,双方在主观上并无过错。(3) 债务人履行义务仅仅是返还所得利益,其义务范围不以对方所受的损失为标准。只有在不当得利人为恶意时,才需赔偿对方的损失。(4) 债的履行并不给不当得利人 (债务人) 增加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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