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有些语法学家认为表示相同(相等、相属)或相异关系的词,不能单独说明句子的主语,其下必有补充成分,便把这类词称为不完全内动词。分肯定和否定两类,肯定的包括判断词“是”和可以帮助判断的“为”、“乃”、“则”、“即”等词;否定的指起辅助判断作用的“非”、“匪”、“否”、“不”等。如《庄子·秋水》“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鱼之乐”中的“非”。但除“是”和“为”以外,其他词多数学者认为是副词。
不完全内动词
指 “是、为、乃、则、即、曰、谓、唯、有、非、否、无、微”等表示判断、存在等意义的动词。杨树达《高等国文法》指出: “不完全内动词……是义、非义、犹义诸字,带补足语。”杨伯峻《中国文法语文通解》:“很少数的内动词,它们不能单独地作为完全意义的述语,而必需加上别的词类来补充它,始能有完整的意义,这种内动词便是不完全内动词。”例如:“谓、曰、是、算、犹、叫做、类”等。参见“内动词”“普通内动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