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不动产异议登记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不动产异议登记 不动产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类型之一。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又不同意更正,由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就该异议所作的登记。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对于因此而异议登记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法院依然会受理,异议登记失效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异议登记是针对异议登记申请人与登记名义人之间的争议解决需要时间的现实,避免在此过程中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受损而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 ☚ 不动产更正登记 不动产预告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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