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竞争法案
西方根据商业上“不公平竞争”原则而确定的对新闻竞争中一方实行有限保护的一种法律原则。商业上的不公平原则是:法律保护竞争,竞争者可以模仿对手的商业行为、过程、方法,但法律不鼓励对竞争者投资与辛劳的篡夺。在新闻领域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因为新闻没有版权,但若乙抄袭了甲的新闻而使甲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这种行为是侵占了甲的劳动成果。例如某家通讯社抄袭另一家通讯社的电讯,由于这种抄袭是以盈利为目的,构成了与被抄袭(或引证)者的竞争,那么抄袭者或引证者就是触犯了类似商业上不公平竞争的原则。本世纪初,美国国际新闻社经常这样使用美联社的电讯,因而美联社对国际社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商业上的不公平原则判美联社胜诉。在以后的一些新闻诉讼案中,又进一步规定,采用通讯社电讯的报纸没有送到订户手中之前,广播电台不得剽窃来先行广播;报纸未获允许而使用他人报纸的新闻,必须等该报纸印刷后20小时,才得使用。在1973年的一起新闻诉讼案中,美国法庭再度确认了当年判美联社胜诉的原则,并将其定为新闻案件中的“不公平竞争法案”。最高法院解释说:“如果用剪刀加浆糊来经营新闻事业是没有创意,也是不道德的,很可能是违法的。新闻室不是剽窃的地方,类似的新闻的盗用,应该受罚”。在新闻有限保护的法律方面,许多新闻学者认为美国的措施比较细致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