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丧失的选择权人寿保险业务中专用法律术语。寿险保单根据寿险业务发展水平,在保单中大部分都提供了各种选择条款,以适应投保人的需要,如领取红利时,有红利选择权,受领保险金时,有给付选择权,解除合同时,有不丧失的选择权。寿险保单除了短期的定期保险之外,要保人于交足特定年数 (通常为两年) 的保费后,于合同满期前解约或终止,保单具有的现金价值不因此而丧失,并有 “不丧失法” 为此作出的规定。根据 “不丧失法”,要保人可有如下三种选择: ❶领取解约退还金,即保险人退还其现金价值; ❷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 ❸变更为“展延定期保险”。上述三种方式,保单持有人应于停交保费后60天内,选择其中一种,如不予选定,有的国家习惯作法是自动变更为“展延保险”。我国台湾寿险公司人寿保险保险单一般条款标准条文中规定: “本保险费缴足保险费达2年以上积有责任准备金时,要保人得以当时责任准备金之数额作为一次交付保险费之保险,向本公司申请改保同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