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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上海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上海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985年2月28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共17条。规定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尚不够刑事处分者,按本规定处理。1.在招工、招生、招聘和其他工作中不得规定歧视妇女的附加条件。违者,上级主管单位必须及时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2.以威胁、殴打、精神折磨或其他手段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所在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因中止恋爱关系或单方面追求遭拒绝,以威胁、殴打、毁坏名誉或其他手段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3.以“谈恋爱”或其他欺骗手段玩弄女性的,经受害者告发查实后,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的,实行劳动教养。受害者身心健康受损害或财产受损失的,并处损害赔偿。4.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恋爱”关系,妨害一方或双方婚姻家庭的,所在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通奸行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姘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情节恶劣的,实行劳动教养。5.禁止虐待家庭成员。对妇女、老人、儿童殴打、侮辱、精神折磨,损害身心健康的,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或不育的妇女,从重处罚。6.利用教养、从属关系或者利用职权侮辱、猥亵妇女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以淫秽物品引诱、腐蚀妇女、儿童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劳动教养。侮辱、猥亵幼女、少女的,从重处罚。7.学校、保育单位和儿童福利机构的教职员工,打骂、体罚儿童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儿童身心健康遭受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克扣、挪用、侵占儿童伙食、福利费用和物资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应责令退赔非法所占的财物。8.除医疗单位外,不得为人坠胎。私自为人坠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坠胎工具和非法收入,一律没收。9.取缔嫖宿和卖淫。嫖宿的,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卖淫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教育,责令改正;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实行劳动教养。提供卖淫场所或介绍嫖宿卖淫的,给予行政处罚,并处1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10.本规定所称“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职等,由所在单位决定和执行(需由上级审批的应报上级批准)。“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行政拘留等,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执行。损害赔偿,由所在单位调处,不服单位调处的,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决。11.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10天内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诉。原处理单位应在5天内上报上级主管单位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上述单位应在接到申诉书后30天内作出裁决。上海市的这一规定,具有明确具体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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