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致试验
世界卫生组织规定:对新药的毒性评价除一般的急性、亚急性和慢性毒性试验外,还需进行三致试验,即致癌性、致突变性和致畸胎性试验。
致癌性 很多统计数字和动物实验都说明吸烟可引起肺癌,很多工业用化学物质也能在人诱发癌症,所以致癌试验已成为新药慢性毒性试验的一项重要内容。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凡与已知致癌物化学结构有关,或生成的代谢物与已知致癌物有相似处,和在较短时间内能损伤生长较快的组织,或影响细胞分裂的药物,在试用于人体前必须进行致癌试验。但化合物的致癌性相差很多,不同种属动物对化合物致癌作用的反应亦有很大不同,很多化合物(例如雌激素和阿司匹林)虽在动物能引起实验性癌,但尚未证明对人如此。致癌试验虽应在动物进行,但往往需要数月到两三年才能得到数据。因化学致癌的机制尚不完全清楚,所以还没有一套简便可靠的快速方法。对怀疑有致癌作用的物质常先试有无致突变作用,致突变阳性者才试致癌作用。
致突变性 Ames实验最为常用。此法是将几种伤寒沙门菌变种与欲试物共同温孵,有些细菌体内DNA的一对碱基可以重排,使细菌逆转为正常菌。从逆转的菌数可以判断致突变力的强弱。因这种细菌无活化药物的酶,所以在温孵前加入一些含高活性药物代谢酶的动物肝脏制备。
另一应用较多的方法是用从地鼠肺组织引出的V79细胞系,这里不再详述。
测定突变性的方法虽已有很大进展,但还没有一个方法能测各种类型的突变原。药物的结构多种多样,所以对每种物质应分别考虑。必须指出: 虽已证明很多化学致癌物质能引起细菌和一些哺乳动物实验系统产生突变,可是另一些致癌物质试不出其诱变作用,也有些强诱变剂在所试各系统无致癌活性。可见致癌与致突变虽有一定关系,但不是绝对相关。
致畸胎性 酞胺哌啶酮 (thalidomide)事件后西方国家对新药安全试验的要求增加了很多,致畸胎试验是其中之一。畸胎一词的含意不仅指结构发育不正常,也包括功能和生化的异常。对胚胎的毒性指一定剂量的药物对母体虽无不良影响,但干扰胚胎和胎儿的发育。如果仅在对母体有毒性的剂量下才引起死胎或畸胎,应看作是药物的一般毒性,而不是“致畸胎性”。
一般认为药物引起畸胎的最大危险性出现在组织分化和器官发生的胚胎期。致畸胎试验最少用两种动物,最常用小鼠、大鼠及家兔。药物只给雌动物,且应早期给药,并给足够时间以包括所用动物胚胎的器官发生期在内。所以小鼠与大鼠应于怀孕第6天至第15天给药(从动物阴道发现精子之日为0天),兔则于第7至18天给药。于预产期前1至2天剖腹将胎儿取出,记录胎儿数(活胎与死胎各多少),在子宫角的位置及早产与吸收的胎儿数等。取出每个胎儿后应立即称重,并检查外观有无异常,即使外观无异常也要进而解剖,检查内部有无异常。
已知在人能引起畸胎的药物,也能在适当动物引起;同样,已经证明在动物引起畸形的药物,在剂量和时间合适的情况下,有时也可在人引起畸胎,可见动物试验结果与人的情况有一定相关性。
应该指出,在三致试验里如出现阳性结果,应该认为所试药物对人有潜在危险性,但如证明该药的代谢或代谢动力学性质在所试动物与人有明显不同,则另当别论。食品添加剂(如调味料和食品颜料等)或化妆品如在动物试验证明有致癌性,必然放弃不用,但对药品不一定如此,因有的药物虽在动物实验里有致癌性,但仍可用于治疗,因致癌实验需连续给药很长时间才出现阳性,而在治病时只给药几次或仅给一次。有的药物仅在特殊情况下(如必须皮下注射)才出现阳性,则不排除可在其他情况下用药。现在医疗上所用的药物很多并未经过三致试验,虽然如此,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凡动物三致试验阳性的药物,临床应用必须在严格监督下进行。我国卫生部 “新药管理办法(草案)” 中规定三致试验在报请临床试用阶段不要求做,报请投产前一般要求对某些药物考虑三致试验。但目前国际上对致癌试验意见分歧很大,这不仅由于实验费用大和时间长,主要由于动物实验结果与人的相关性差,对实验结果很难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