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及过去两年的平均数。由于一年计算法不能正确地反应分保业务的盈亏情况,再保险公司没有盈余时就须支付佣金而业务亏损,又无法分摊,这样就给再保险公司造成了额外负担。为了克服这一困难就采用了3年平均法来计算盈亏。但如果合同是一年签约的,没有过去年度的记录,无法平均时,就按盈余来计算佣金; 如果合同是第二年,则按两年的平均数计算盈亏,以后就按三年的平均数计算。
三年平均法threeyear average system
纯益手续费的一种计算方法。采用当年度与过去二个业务年度盈亏的三年平均数,作为当年度的盈余来计算盈余佣金。合同的第一年因没有过去年度的记录,无法平均,故按盈余的全部即100%来计算盈余佣金。合同的第二年按二年盈亏的平均数(即1/2)来计算。合同的第三年才能按三年盈亏的平均数(即1/3)来计算。合同的第四年则按第二、三、四年的盈亏平均数计算,以此类推。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一年计算法的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