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三姊妹卖奸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三姊妹卖奸案 三姊妹卖奸案此案发生于1916年。安徽省英山县有甲乙夫妇两人,育女丙丁戊三人,丙丁均已出嫁,但离父母家不远,因此经常往来。小女戊也已成年,尚未许人。甲乙夫妇因迫于生计,嘱令三女秘密卖奸,营利糊口。丙丁戊三姐妹均已奸淫成性,对此毫不反对。甲乙虽指使她们卖奸,但也未加强迫。丙丁的丈夫对此事概不知晓。后来戊和某已相昵愿嫁为婚,巳也愿娶为妻。只是乙的父母不同意此项婚事,并嘱其子“不准洽游”。戊因此而寻短见,致丑闻外扬。丙丁的丈夫得知其妻卖奸的事情,遂告诉到英山县地方审判厅。该厅对此案的处理意见分歧颇大,一种观点认为:甲乙嘱其女卖奸的行为,对于戊的死,法律均无论罪正条。而且又无“恃尊强制”情形,与《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中第五条的罪行,显有不符。因此甲乙应照刑律第十条:“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来处置。至于丙丁的犯奸行为,既经本夫亲告,似应按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论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甲乙行为虽律无正条,但也未合乎刑律第十四条的精神;其行为虽然未达强制程度,但决不能认为无背法令是正当业务及不背善良风俗习惯的行为。丙丁二女既已出嫁,就应以夫家为主体,而且又是本夫亲自告官,似应照刑律第二百八十八条科甲乙相应的罪刑。至于丙丁的行为是属卖奸而非和奸,卖奸的目的在于营利,况且其二人的行为是受甲乙的指使,虽说她们奸淫成性,未曾拒绝,但终究与出自本意的和奸有别,若按前种观点科丙丁以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和奸、相奸罪,恐不允洽。按本说若科甲乙为引诱卖奸罪,则被引诱的丙丁二人,法律无治罪条里,似得引刑律第十条不认为罪。大理院对该案的最后裁定解决了这一争端。大理院解释说“本案丙丁既是已嫁之女,则甲乙应以引诱卖奸论。至于丙丁的奸行既经本夫亲告,也应依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论罪。” ☚ 蒋女抗婚案 误指定管辖权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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