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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制定的官吏3年1考核的制度规定: 三品以上官吏到期考核时,自己陈述为官3载的功过是非,由皇帝决定去留。《清史稿·选举志六》: “顺治八年 (公元1651年) 京察始著为令,以6年为期。十三年,吏部奏定则例,三品以上自陈,四品等官吏部、都察院考察议奏,亲定去留。……康熙元年 (公元1662年) 罢京察,专用3年考满例。三品以上仍自陈。余官分5等: 1等称职者记录,2等称职者赏赍,平常者留任,不及者降调,不称职者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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