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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一种会审制度。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规定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的“三法司”联合审判,最后由皇帝裁决。清沿明制,惟不同的是,清有“会小法”和“会大法”之分。对案件已经取供的,都察院派御史、大理寺派丞或评事,同赴刑部所属的本司会审,称“会小法”;狱成呈堂,都察院左都御史或右副都御史,大理寺卿或少卿,偕同属员,共赴刑部,与刑部尚书合同审理,称“会大法”。清末司法改革,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废除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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