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三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三司 中国古代官制。东汉时,称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司。唐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唐后期以判户部、制度支及盐铁使为三司,长官各由一人担任,至五代后唐明宗时始合为一职。北宋称盐铁、户部、度支为三司,长官称三司使,掌管统筹国家财政,元丰后废。金以勤农、盐铁、度支户部三科为三司,贞祐时废。明代以地方各省之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清代末年,则以地方各省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合称三司。 三司 明代每省的主要官署有三:一是承宣布政使司;二是提刑按察使司;三是都指挥使司,合称为三司。当时三司鼎立,各不相属。但是关于一省的行政大事,通过三司共同开会的方式,互相磋商,这样的会议,代表全省的最高机关。 三司 三司官署名。北宋最高财政机构。宋承唐末五代之制,将度支、盐铁、户部合为三司,号称“计省”,以统掌财赋。其中盐铁分设兵、胄、商税、都盐、茶、铁、设等七案,掌矿冶、茶盐收入及商税,并负责河渠修治、兵器制造等事。度支分设赏给、钱帛、常平、发运、骑、斛斗、百官等八案,掌各类财政开支、付给费用以及漕运、平籴等事。户部分设户税、上供、修造、麹、衣粮等五案,掌户口、两税、上供、榷酒等。三司长官为三司使,其下并设副使,判官等。各部或又分别设副使、判官。宋初也曾两度废三司为三部,分设度支使、盐铁使和户部使。元丰改制、废三司,三司事务大部分归并尚书省户部。 ☚ 宣徽使 三司使 ☛ 三司(一) 指三公。即太尉、司徒、司空。《后汉书·顺帝纪》:“今刺史、二千石之选,归任三司。”李贤注:“三司,三公也,即太尉、司徒、司空也。”《全唐诗》三四四韩愈《晋公破贼回重拜台司以诗示幕中宾客愈奉和》:“将军旧压三司贵,相国新兼五等崇。” (二) 唐以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主理刑狱。见《新唐书·百官志三》。 三司(1)汉代三公之别称。汉以大司马(太尉)、大司徒(丞相)、大司空(御史大夫)并为三公,又称三司。东汉改大司马为太尉,大司徒、大司空并去大字,三司之称未改。(2)三司受事的简称。唐代中央御史台、中书省、门下省官员,一般由侍御史、中书舍人、给事中组成的常设机构,每日轮流在朝堂当值,受理上诉表状,审复冤狱,称作“三司受事”。(3)三司推事的简称。唐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皇帝特下诏敕,任命御史台、刑部和大理寺官员,临时组成特别法庭,负责审理,事毕即罢,称作“三司推事”。对于中央的涉及高级官员的重大诏狱,常由御史大夫、刑部尚书或侍郎、大理卿充“大三司使”,亲自推按。地方州县的诏狱,则由侍御史或监察御史、刑部郎中或员外郎、大理司直或评事充三司使,前往讯之。唐代这种由三大司法机关联合审判重大诏狱的制度,成为明、清“三法司”的前身。(4)唐代皇太子监国,以詹事、左、右庶子为三司使辅助,又简称作“三司”。(5)唐中叶以后,以判户部、度支、盐铁转运使为三司使,管理国家财政。宋承唐制,以户部、度支、盐铁为三司,统管全国财政。三司号称计省,三司使称作计相。元丰改制后,废三司,将三司事务分归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太府寺等部门。(6)明代省级机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分别掌管本省军事、民政与钱粮及司法等事务。(7)清末各省之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亦合称三司,分别掌管本省行政、司法、教育和科举等事务。 三司 三司三个互不从属的衙门通称。汉时称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司。唐称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为三司。宋称盐铁、户部、度支为三司。明称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三司。《宋史·职官志二》:“三司使:使、副使、判官,盐铁使、度支使、户部使,三部副使、三部判官。三司之职,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不预,一归三司。” ☚ 萨宝府 三府 ☛ 三司 三司❶汉代三公之别称。西汉以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为三公,东汉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又称“三司”。 ☚ 谏官 三司使 ☛ 三司 三司官署名。 ☚ 议郎 九寺 ☛ 三司官名和官署名。1.东汉称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司。2.唐重要狱案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合审,称三司。3.五代、北宋为中央盐铁、户部、度支,三部门的合称,统掌国家财政,长官称三司使。元丰后废。4.明称各省指挥、布政、按察使司为三司。5.清末以各省之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合称三司。 三司 三司❶东汉大司马、司空、司徒并称“三司”。 ☚ 尚书省 户部 ☛ 三司西夏官署名。西夏语音“尼则割”,主财计,属次等司。天盛年间(1149—1169)设4正使、8承旨、8都案、26案头。 三司sān sī三司指三公或三公的官署。《后汉书·孝顺帝纪》:"今刺史、二千石之选,归任三司。"注:"三司,三公也,即太尉、司徒、司空也。"《后汉书·皇后纪》:"皇太后临朝,以显为车骑将军,仪同三司。"《后汉书·邓禹传》:"延平元年,拜骘车骑将军,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始自骘也。"后世的唐、辽也沿此称。唐朝也称御史台、中书省、门下省为三司。唐朝太子内官司闺、司则、司馔也称三司。 三司❶即三公。东汉的太尉、司徒、司空并称三公。也称三司。 三司❶东汉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司。 三司(1) 官署名。为掌管财赋的专门机构。唐自开元、天宝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盐铁专卖和各种税收成为国家收入的大宗,财务行政渐趋繁杂,于是以判户部、判度支及盐铁使为三司,分别管理租赋、财政收支与盐铁专卖事务。中叶以后,又以台省官领其事,其后用尚书、侍郎充使,又变为宰相判其事。三司职权日重,遂使旧有的司农、太府等机构,职权旁落,成为闲散的衙门。唐亡前夕,昭帝任朱全忠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都制置使,三司使之名始于此。但朱全忠只想篡位,并不接受此职。五代后梁建国后,设建昌宫总掌全国财赋的保管核实。后唐建国,以孔谦为租庸使,掌理财政;灭后梁之后,令盐铁、度支、户部三司并隶租庸使。明宗诛孔谦,废租庸院名额,依旧为盐铁、度支、户部三司,委宰臣一人专判。至长兴元年(公元930年)以许州节度使张延明行工部尚书,充三司使,班在右宣徽之上。自延明任三司使,三司始合为一职,从此三司之名定而不改。北宋以三司统筹国家财政,与中书门下、枢密院分掌财、政、军三权,号称计省。三司的长官三司使地位仅次于执政,号称计相。依官位高低,有判三司使、权三司使、权三司使公事、权发遣三司使、权发遣三司使公事等官称。副职以同判三司使、三司副使、权三司副使、权发遣三司副使为官称。又有三司判官、三司推官、三司巡官协助三司使分掌各项财务行政。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公元983年),废三司为三部,分置盐铁、度支、户部三使。淳化四年(公元993年)罢三使,复置三司使一人,总领三部。同年又罢三司使,分全国为十道,于东京开封府设左计使,西京河南府设右计使,旋又增设总计使判左右计事。次年,罢十道左右计使及总计使,复置三部使。咸平六年(公元1003年)又将三部合为三司,重设三司使,三部保留盐铁副使、判官,度支副使、判官,户部副使、判官,作为三司属官,分掌三部事务。三部的分工是: 盐铁掌坑冶、商税、茶、盐等项收入,修护河渠,给造军器等。分七案:兵案、胄案、商税案、都盐案、茶案、铁案、设案。度支掌各种财政开支、漕运、供应全国费用等。分八案:赏给案、钱帛案、粮料案、常平案、发运案、骑案、斛斗案、百官案。户部掌户口、两税、上供、榷酒等。分五案:户税案、上供案、修造案、曲案、衣粮案。三司所属机构有三司勾院、都磨勘司、都主辖支收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凭由司、开拆司、发放司、勾凿司、催驱司、受事司等。由此可见三司职权的广泛与事务的殷繁。元丰改制,废三司,三司大部份事务并归户部左曹及户部所属度支、金部、仓部,胄案则改设军器监。但财用大计毕竟不是户部常设有限的官所能承担,因此,北宋末期又设总领财赋官及经总制使分别掌理。西夏亦仿宋制置三司,为国家财政最高主管机关。长官为三司正使,佐属有副使、佥书、承制等官。金泰和八年(公元1208年)章宗省并户部官置三司,兼管劝农、盐铁与度支,以三司使、副使为正副长官,其下有签三司事、同签三司事、判官、规措审计官、知事、勾当官、管勾架阁库、知法。贞祐间罢废。(2)官司合称。东汉称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司。唐代于重要刑狱由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官会讯,谓之三司。明代以各省的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合称三司。清末以各省的布政使司或民政使司、按察使司或提法使司、提学使司合称三司。 三司官署名。隶中书。 职源与沿革唐天祐三年(906)三月,始有盐铁、度支、户部三司之名(《资治通鉴》卷265)。宋初沿五代、后唐之制。但三司有分有合。太平兴国八年三月七日,分三司为三部治事,即置盐铁使、度支使、户部使三使,并各置副使(《长编》卷24)。淳化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三部又合并为三司。十月,三司改为总计度司。次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分总计司为三部,至咸平六年重合为一司(《分纪》卷13《三司使》、《玉海》卷186《食货·理财》)。元丰五年五月行新官制,罢三司归户部(《合璧后集》卷27《吏部》)。 编制官额有三司使、三司副使各一人,三司判官、推官若干,不定员。下设盐铁、度支、户部三部,逐部各置判官(如分置,即置使、副),各有八案(部领案数时有变化)。三司吏额一千多人。景德元年裁定897人:三部勾院一百人,都磨勘司三十四人,都主辖支收司二十三人,拘收司四十人,都恁由司四十九人,都理欠司四十六人,开拆司五十人(《分纪》卷13)、三司子司有:勾院、都磨勘司、都主辖支收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凭由司、河渠司、开拆司、发放司、勾凿司、催驱司、受事司、衙司等(《宋朝类苑》卷25《三司子司》、《分纪》卷13)。 别名❶计司。《宋史·王仁赡传》:“驾还,遂判三司。……仁赡掌计司殆及十年。” 三司〈名〉明代各省都指挥司、布政司、按察司的合称,分主军事、民政、司法之职。《明史·职官志一》:“外设都、布、按三司,分隶兵刑钱谷,其考核则听于府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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