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之二多数two third majority国际机构和国际会议的表决方法。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8条第3项规定,“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作出”。
三分之二多数各国立法机关或国际组织在通过法案或决议时,要求2/3以上多数成员同意方能通过的表决制度。起源于1787年美国宪法第5条关于“联邦议会在任何时候,如有两院2/3认为必要时,应对本宪法提出修正案;又如有2/3的州议会申请时,亦应召集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的规定。一般适用于重要法案或决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参见[特别多数制]。 三分之二多数two-thirds majority 三分之二多数two thirds majority 大会对于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会员国~投票表决作出。Decisions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n important questions shall be made by a two-thirds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present and vot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