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粮食放开搞活时期1979年以后
1979年, 湖南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一系列重大政策, 粮食产量登上200亿千克新台阶。
从4月1日起, 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 超购加价幅度由原来按统购价加30%改为按提价后的统购价加50%。销价除农村奖售粮、饲料粮、种子粮等实行购销同价外, 其余销价不动。食油收购价格提高25%, 超购加价由30%提高到50%。
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省政府决定从1980年起, 对湘西自治州和城步、江华、新晃、通道四个民族自治县的农业税和粮食征购任务实行减半征收, 一定三年不变。减少的一半征购基数, 改用超购加价办法收购。
1981年, 为了稳定农民负担, 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 促进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发展, 省政府在《关于调整粮食征购基数和实行粮食征超购任务 “一定三年” 的通知》 中决定, 把全省粮食征购基数由1979年 “一定五年” 的18.5亿千克贸易粮 (折稻谷26.43亿千克) 调减为14.05亿千克, 折合稻谷20.07亿千克。按四项原则安排后, 各地上交征购任务为20亿千克稻谷, 加上地、市、县增加机动粮0.5亿千克, 全省定到生产队的征购基数为20.5亿千克。同时, 改变过去粮食超购任务一年一定的办法, 实行粮食征超购任务 “一定三年” (1981—1983年) 不变的政策, 消除农民 “超购无底” 的考虑, 并增加其收入。根据粮食部1980年的建议, 全省一定三年粮食征超购任务定为26.5亿千克贸易粮, 折合稻谷37. 86亿千克, 加上地、县各1%的机动数, 全省定到生产队的任务为38.29亿千克稻谷, 其中征购20.5亿千克, 超购17.29亿千克。食用植物油脂、油料实行统购任务一定五年, 超购任务从1981年起一定三年,国家实行加价收购。
1982年, 省政府决定, 从1982年起, 对湘西自治州实行粮食征超购、调拨包干一定三年 (1982—1984年) 办法, 每年征超购包干任务为10435.5万千克稻谷 (包括2 000万千克议购转超购); 省调入稻谷指标3年统算为6 750万千克。为压缩不合理的销量,省政府发出 《关于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通知》, 整顿的主要内容是: 认真清理“农转非”人口; 核实定量供应粮食的人口、标准和定量; 核实厂矿企业的粮食包干指标; 加强粮票管理。
从1983年起, 国家决定实行多渠道经营粮油。3月, 省政府转发省粮食厅根据中共中央 [1983] 1号文件和国办发 [1983]5号文件精神, 结合省情制订的《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的试行规定》。其主要内容: 农村社队 (农场) 和农民完成征、超购任务以后的余粮, 允许多渠道经营。将薯干(淀粉)、豆类、荞(燕)麦等杂粮划为三类, 常年开放市场, 实行多渠道经营。在国家粮食征超购入库期间 (7—12月), 以户为单位完成全年粮食征超购任务后, 可以就地上市出售粮食, 粮食部门可以议购,其他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当地集市上采购部分粮食用作加工食品的原、辅料。在以县为单位完成全年粮食征超购任务后, 经县人民政府宣布, 允许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个体商户返运出县、出省;撤销原来关于粮食议购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 省内议价粮调剂要经省粮食厅批准的规定。以粮油为原料的工商行业, 在国家计划供应之外, 可以自行采购部分粮食加工成品出售; 农村“四坊”和饮食业, 可以自行采购粮食加工成品出售;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工矿企业、事业单位, 也可以采购自己食用的粮食, 但不许贩运。供销社可采购粮食补充基层社饮食、副食等行业用粮的需要, 也可以对外贩运。国有粮食商业是粮食多渠道经营中的主渠道, 省、市、县粮食部门都要成立独立核算, 与平价经营分开的粮食议购议销公司 (省公司1983年10月成立, 各地、市、县公司相继成立), 积极开发议购议销业务, 参与市场调节;议购的粮食实行省、市、县分成; 取消议购议销固定价格, 实行随行就市。交通运输部门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粮食运输的前提下, 对多渠道经营粮食的运输要统筹安排。食用植物油脂油料的多渠道经营适用以上各项原则。
为解决食油特别是菜油统购基数偏低, 超购加价比重越来越大, 新、老产区基数畸轻畸重、很不合理等问题给生产、收购和销售造成的矛盾, 省政府在《关于改进食用植物油脂油料收购办法的通知》 中决定: 从1983年4月1日起, 国家收购菜油、油菜籽按“倒四六” 的比例 (即40%按统购价, 60%按超购价)计价; 茶油 (籽)、棉油 (籽)、花生油、芝麻 (油)等, 均从8月 1 日起, 40%按统购价, 60%加价收购。收购花生果, 30%按统购价, 70%按议价。
鉴于1983年全省粮食产量创历史最高水平, 到1984年1月底, 国家粮食征超购任务已超额完成, 包括议价粮, 已入库66.5亿千克, 比上年同期增加8.5亿千克。国家粮库大都满储超容, 而农民手中还有余粮待售。为了搞活粮食商品流通, 省政府2月转发省粮食局《关于搞活商品粮流通的报告》, 主要内容:放宽政策, 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强推销力量, 大力开拓省外议价粮销售市场, 同时, 要鼓励各方面力量, 打破地域和行业界限, 积极开展多渠道经营。粮食议购议销价格实行随行就市。粮食部门要从收购政策和业务工作上支持农民发展饲料作物; 要努力改变从收购原料到出卖原料的状况, 走收购——加工——销售食品的道路。
1984年底统计, 全省共有国家领导下的农村粮食交易所1 001个, 集散粮食1.5亿多千克, 油脂620多万千克。
中共中央1985年1号文件规定, 从1985年起,取消粮食统购, 改为合同定购, 计划一年一定。确定湖南定购计划为47.25亿千克贸易粮, 定购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定购的粮食, 按现行统购价的30%和超购价的70% (即 “倒三七”) 比例计价,每50千克稻谷的实际收购价格为15.59元, 小麦为21.2元, 玉米为15.66元, 大豆为34元。国有粮食部门按不超过“倒三七” 比例价开展粮食议购。
根据国务院对粮食销售价格采取“放调结合, 小步前进” 的方针, 省政府在《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的通知》和《关于下达〈调整农村粮食销售价格方案〉的通知》 中分别规定: 从1985年4月 1 日起,
❶对所有工业及手工业用粮一律改为议价供应 (饮料酒从1984年7月起改供议价粮);
❷供应城市各部门的饲料粮按比例购价供应;
❸销往农村的种子粮、饲料粮、民工补助粮和其他用粮, 按比例购价供应; 从8月1日起, 返销粮、救灾粮, 改按比例购价供应;
❹国家收购农副产品奖励粮食的政策全部取消;
❺菜农平价口粮供应实行与种菜面积挂钩, 并以同国有蔬菜公司签订的蔬菜购销合同为准;
❻粮食部门不再收购农民的周转粮、代储(管)粮。取消农村收购粮食折合率。食用植物油脂油料亦改统购为合同定购, 定购定种为菜油、茶油、棉油, 实行按比例计价 (茶、菜油按“倒四六” 比例; 棉油按 “正四六” 比例)。其他品种实行自由购销。中央核定湖南1985年度合同定购计划为8 050万千克。
省政府在《关于改革城市粮食、肉食和蔬菜经营的通知》 中规定: 从1985年1月 1 日起, 对全省18个市的城市粮店经营平价粮油按平价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批零差, 批零差率为: 长沙7%; 其余17市为6%,按月结算批零差价款, 由市粮食局按粮店的实际销售额核定拨付。粮店实行批零差价后, 进行利改税。凡符合小型企业标准的, 逐步改为国家所有, 集体经营, 也可转为集体所有, 集体经营或租赁给个人经营, 按照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付所得税, 税后利润不缴承包费。
1986年, 省政府在 《关于做好一九八六年粮食合同定购工作的通知》 中规定: 定购任务由去年的48亿千克 (稻谷) 调整为40亿千克, 为保证全省定购任务的完成, 各县向下分配定购任务时, 可增加3%~5%的机动, 用于丰歉调剂;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 农业税可继续征收粮食, 由粮食部门代收, 按倒三七比例价与财政部门结算; 对合同定购的粮食, 每50千克稻谷供应5千克标准化肥, 对定购粮食多的户, 可按定购数量提供部分贴息贷款。为平衡平价粮收支, 分配各地委托议价代购稻谷15亿千克 (每50千克价格17.32元), 已纳入国家粮食收支计划, 要分到县, 争取完成。平价粮供应严格按省下达的销售指标执行; 未经批准超销的要买议价粮补回, 差价款由当事者自负。省对各地城镇人口增长实行指标控制。中央今年对省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 并与财政补贴挂钩, 省决定先对调入县市实行购销调拨包干。
1987年, 省政府在 《关于一九八七年度粮油棉定购工作的通知》 中规定: 全省合同定购任务由40亿千克调整为33.5亿千克, 既是经济合同, 又是国家任务, 是农民应尽的义务, 各级政府要保证完成; 各县(市) 应在省定购任务的基础上加3%~5%的机动数, 以确保定购任务完成, 地区和区乡村一律不准再增加机动数。省下达的定购任务由县 (市) 包干负责, 实行增产不增定购, 一般减产不减任务, 超收归各县 (市) 留用, 少购由县 (市) 财政购买议价粮弥补。鉴于省定16个贫困县的定购任务已经核减, 为了平衡全省粮食收支, 保证当地城镇缺粮人口的粮食供应, 各县应根据本县粮食生产情况向农户分配一定数量的 “议转平” 粮食收购任务, 按适当高于比例价、低于市场价作价, 不给奖售物资。为充实粮食合同定购的经济内容, 实行粮食定购与化肥、柴油以及预购定金挂钩: 每50千克稻谷按国家综合价供应标准化肥7.5千克, 按平价供应柴油1千克, 并发放20%的预购定金。全省食油定购任务由7 250万千克调整为5 000万千克, 允许各地在省定任务的基础上增加5%的机动, 由县掌握使用。定购外的食油, 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
同年4月, 省政府下达 “一九八七年度粮食购、销、调和 ‘议转平’ 差价款包干方案”: 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包干数为23.44亿千克贸易粮, 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和大豆。农业税继续征收粮食, 纳入定购任务以内。贫困县应向余粮户分配一定数量的 “议转平”粮食收购任务 (9400万千克稻谷), 价格为每50千克稻谷20.87元, 不奖售化肥、柴油。为平衡全省平价粮食收支和完成中央下达的外调任务, 省对地市分配102 357万千克(稻谷) 议价粮食收购计划, 由地、市下达到县 (市) (不分配到农户), 要求各地保证完成。核定各地的年度粮食销售计划包干指标, 节余留用,超过则由地市县财政买议价粮解决; 省按上年末城镇非农业人口的3%计算增销指标包给各地, 超过的由各地自理; 认真整顿城乡粮食统销, 加强供应管理,压缩不合理销售, 逐步扩大议价供应。在保证城市居民口粮、军粮供应, 保证棉农、蔗农挂钩粮兑现, 保证水淹区缺粮农民的统销和灾区缺粮 (钱) 困难户的供应, 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 对城乡其他项目的平价粮销售, 逐步改为议价供应。省确定的购销计划 (含贫困县的收购数和分配各地的 “议转平”数)差额 (顺差或逆差) 由省安排调出、入, 必须保证完成。差价款补贴包干: 中央决定自1987年4月1日起, 湖南省稻谷收购价每50千克由15.59元提高到17.09元, 其中的超额价提高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 统购价提高部分由省财政负担。省安排1.15亿千克稻谷指标, 解决部分山区已退耕还林两缺粮农户的需要,由各地收购议价粮转平价供应, 销售价从7月1日起按比例收购价17.09元执行, 省对各地实行用粮指标和 “议转平”差价款包干, 由省财政按每50千克原粮补贴议购价与比例价之差4.48元 (含给粮食部门利息0.7元)。1987年度全省计划内粮食收支逆差4.4亿千克(贸), 由省 “购议转平”供应 (抵补后仍亏9 475万千克)。这部分 “议转平”粮食差价款, 每个地市的粮食销售包干数内都要分担15%, 省按每50千克稻谷补贴到20.87元 (折合贸易粮每50千克29.81元) 包到县 (市)。食油购销包干计划均为5 000万千克, 各地购销顺、逆差额由省安排调出、入。
1988—1990年度, 实行 “粮食购销调拨” 和 “议转平”差价款包干 “一定三年”。省政府在 “包干方案” 中规定: 省对地市粮食合同定购包干任务 (包括16个贫困县向余粮户的收购任务) 和分配各地的 “议转平”任务 (占当年粮食销量15%和退耕还林用粮)仍按1987年省政府核定的数字和规定的政策, 从1988年度起3年不变。为保证完成中央下达湖南1988年度外调议价粮2.5亿千克任务, 省分配余粮较多地区的议价粮交省3.5亿千克 (贸), 任务要保证完成。粮食销售仍按1987年核定的包干数, 其中非农业人口的定量口粮增加数, 以1987年12月末的定量人口为基数,今后3年非农业定量人口按每年1.5%递增包干
鉴于当年全省遭受严重的水、旱灾害, 部分地区粮食严重减产, 给全年粮食购销安排带来严重影响,为保证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和粮食市场的基本稳定,11月, 省政府根据国务院 《关于加强粮食管理, 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精神, 发出 《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管理, 确保粮食正常供应的通知》, 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工作, 同时动员余粮户多卖余粮支援灾区; 坚决控制和压缩粮食销量, 取消各种定量补助用粮; 月定量口粮标准达到14.5千克的干部职工每人每月节约1千克粮食支援灾区; 城乡坚持主杂搭配,减少精米精面供应; 宾馆、招待所、酒家、饭店的营业用粮一律改供议价粮; 厂矿企业10月底前节余的工种粮、补助粮指标一律冻结; 水淹区、国家基建占地外新增统销粮和定销粮一律按议价供应。坚持粮食统一调拨和管理, 省定调拨包干计划必须保证完成;出省粮食未经省粮食局批准并取得准运证, 交通部门不得承运。加强议价粮的购销管理, 各地议价库存归省统一管理、安排和调剂; 议购由省确定指导价, 议销价格从严掌握, 粮市出现抬价时, 用行政手段进行干预。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全省粮食定购品种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插手经营,禁止粮食外流出省, 对囤积居奇、转手倒卖、套购粮食的投机行为要严厉打击,农贸市场的粮食余缺调剂不准经营、倒卖。
这一年, 省将衡阳、郴州、零陵三地市的粮食财务下放到地市财政管理, 实行财务包干。
1989年, 鉴于1988年度全省粮食销量猛增, 粮食收支不能平衡(逆差为36 335万千克贸易粮,“议转平”抵补后为8 215万千克), 以致控用国家库存,增大财政补贴的情况, 6月, 省政府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开展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报告》, 以求堵塞粮食销售中的漏洞, 压缩不合理供应, 保证1989年度粮食收支平衡。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工商行业用粮(油)数量大, 漏洞多, 要收回持粮票平价购粮议价销售产品单位的平议差价款; 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包干用粮指标多数有节余, 要重新核定,对以前虚报冒领和重复供应的要如数收回; 各单位的补助粮要压缩和整顿; 农村已放开的经济作物队的定销一律取消, 改变了生产条件的历史缺粮队定销要重新核定, 严控销售计划, 加强票证管理。
1990年4月, 根据全国粮食工作会议和中央有关粮油包干政策规定, 省政府在 《关于认真做好1990年度粮油购销调拨包干工作的通知》 中明确包干计划任务和政策按上年度不变。并作出新规定: 为调动地县经营议价粮的积极性, 在保证就地“议转平”, 完成调省议价粮任务和安排好本地市场需要后, 余粮可以自行外销。省内地区间的议价粮调剂, 由地市自行协商。议价粮出省由地 (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报省备案。这一年度全省粮食收支逆差为14493.5万千克贸易粮。
1991年4月, 省政府在 《关于认真做好1991年度粮油购销调拨包干的通知》 中明确包干指标仍维持1990年度计划不变。并根据国务院规定, 在政策上作出以下新规定: 为了加强粮食计划管理, 保证平价粮食供应, 决定从1990年秋粮收购开始, 粮食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 作为农民应尽的义务, 必须保证完成。地、市内县 (市) 之间、农户之间定购任务因客观情况变化, 可按 “大稳定、小调整、合理负担” 的原则作必要的调整, 但以县为单位调整后, 不得少于上级分配的任务。粮食销售方面, 要认真抓好城乡粮食统销整顿工作, 堵塞漏洞, 杜绝不合理粮食销量。对菜农定销采取 “清理、整顿、挂钩、包干” 的办法, 实行粮菜挂钩, 对不种菜、不交菜的, 改供议价粮。从4月1日起, 取消定量口粮外各项补助粮。除对非农业人口定量口油、菜农口油、军供事业用油继续保证平价供应外, 其他各项用油继续按议价供应。
鉴于自60年代中期以来, 定量供应城镇居民的粮油统销价格一直未作调整, 而1979年后, 为促进粮油生产发展, 国家多次提高收购价格, 致使粮油购销价格出现倒挂, 国家用于粮油的补贴逐年增加, 财政负担沉重, 影响了粮食流通和粮食企业正常经营, 助长了不合理消费。根据中共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 逐步理顺粮油价格,搞活粮油流通,促进节约用粮,减轻财政负担, 国务院决定从1991年5月1日起,调整粮油统销价格。根据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部委通知精神, 省政府在《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决定的通知》中规定: 大米、面粉中等质量标准品全省平均统销价每500克提高0.113元;茶籽油、菜籽油、棉籽油实行购销同价, 全省平均每500克提高1.51元。其他粮油品种的统销价也相应调整。粮油提价后, 供应制度和政策不变, 国家给每个职工每月6元提价补偿(纳入基本工资)。
9月, 省政府在《关于做好1991年度粮食压销工作的通知》 中明确, 1991年至1992年度, 中央对我省粮食购销调拨和议转平差价款包干指标,按照1990年度计划继续执行两年。但为缩小省内粮食收支缺口(1991年度收支逆差为14298.5万千克贸易粮), 减少议转平数量,减轻财政负担, 促进计划、节约用粮,引导合理消费, 理顺各方面的关系, 同时为了更好地支持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重建家园, 根据国务院[1991]3号文件精神, 在前两年压销的基础上, 决定从1991年10月1日起, 进一步压缩平价粮销售, 一是适当降低城镇居民和农村统销、定销人口口粮定量标准; 二是取消城乡饲料、茶油补助粮 (每50千克茶油补75千克稻谷改为补30元); 三是从本粮食年度起, 对新增 “农转非”人口, 除招生外,只保其基本口粮 (月定量: 体力劳动者13.5千克, 脑力劳动者12.5千克, 居民12.5千克); 四是从压销政策实施之日起, 省对地市重新调整粮食包干销售指标。
1992年, 根据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关于加快粮食购销体制改革, 有计划地解决粮食收购价格偏低和购销价格倒挂问题的精神, 国务院决定, 自1992年4月1日起, 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决定, 结合省情作出决定, 在今年适当提高粮食定购价格的基础上, 按购销同价的原则, 每500克标准面粉提高0.12元, 标二早籼米提高0.11元, 标二晚籼米提高0.13元。其他粮食品种的统销价格也按购销同价原则相应提高。统销价格提高后, 对职工给予每人每月5元的粮价补贴。
4月, 省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单位关于深化粮食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试行) 报告。《报告》提出,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体改委、商业部、财政部1991年5月天津会议精神, 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在衡阳市试点的基础上, 从1991年5月 1日起在全省实行新的粮食经营管理体制, 即平价粮油集中管理, 统一经营, 政策性亏损一家反映的体制 ( “天津经验”)。《报告》对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出发点、模式和主要内容以及实施办法和步骤都作了具体的表述和规定。同月, 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 中规定: 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前提下, 粮食常年放开经营; 取消“大米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 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的规定。
1992年度省继续对地州市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和“议转平”差价款包干, 粮食定购任务除郴州地区价格放开改为指导性计划收购外, 其他地州市仍维持上年度任务不变, “三挂钩” 物资标准不变, 各地必须保证完成。除4大粮食定购品种外, 其他品种实行议购议销, 16个贫困县余粮收购的 “固定优惠价” 在粮食定购价提高的基础上相应提高。继续执行已出台的粮食压销措施和项目, 为有利于加强粮食的管理与核算, 从本粮食年度起, 实行居民定量口粮“当月购买, 季内有效, 过季作废”的办法。超过省下达指标转户的, 一律不得办理平价粮供应手续, 粮食部门可发放与城市居民供应粮证相区别的议价粮供应证, 从本年度开始, 各地州市粮食包干结余指标, 允许自行安排使用, 使用项目与数量报省粮食局备案。但对各地1991年度及以前历年的节余粮油, 停止结转使用,以保证平价粮周转需要。食油由国家定购改为计划收购, 实行以销定购, 全省收购计划调整为3 500万千克, 按定购价, 继续奖售化肥。完成收购计划后购销价格随行就市。
11月, 省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单位根据中共中央中发 [1992] 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 [1992] 56号文件精神, 结合湖南粮情制订的 《关于粮食价格和经营放开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1) 放开粮油销价。从1992年11月 1日起, 全省城乡全面放开粮油销价, 取消城镇居民定量粮油平价供应和农村粮食统、定销平价供应, 价格随行就市。各种粮 (油) 票、粮券、指标划拨证、居民粮证结存的粮油指标不再流通。同时相应地给每个职工每月发放3元粮价补贴。
(2) 放开粮油购价。从1993年1月1日起, 取消国家粮油定购任务和对农民 “三挂钩” 物资平价供应, 价格随行就市。除经济作物和林牧渔业集中产区外, 粮产区农业税仍由粮食企业代征实物, 按市价同财政部门结算。
(3) 取消原包干的平价粮油调拨计划。
(4) 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 在竞争中确立和发挥主渠道作用, 同时要努力拓宽经营领域, 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其他部门所属企业及私营企业经工商登记后可经营粮油零售业务; 经审查经营条件合格的企业, 可申请经营粮油批发业务。
(5)粮油价格放开后的经营管理政策。
❶分清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 实行各负其责。政府主要通过吞吐粮食调控市场。当粮价波动过大时, 政府通过制定收购保护价或销售限价进行调节, 价差由同级财政支付。政府指令或委托国有粮食企业购销储运粮油, 按规定向企业支付费用。企业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❷库存粮食管理。国家专储粮、国务院市场调节粮、506粮、甲字粮现存国家周转粮、省储备粮均由省统一管理, 调拨计划按国家规定执行。
❸粮食部门对所有粮食购销调存等历史资料、城镇居民原商品粮关系证明、粮册底卡等长期妥善保管。城镇人口增减、“农转非”和非农业人口的粮食迁移手续, 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 同时存入档案。城镇居民定量供应证由单位和居民保存, 以备粮食市场出现特殊情况时使用。
(6) 财政政策。
❶粮食部门要对财产、物资、资金彻底清理, 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列账。粮食企业的亏损挂账经清理后确属财政承担的由财政负责解决。
❷省财政应筹措专款负担以下项目: 中央专储粮、现存国家周转粮和省储备粮的费用和利息; 粮食商业职工3年的工资总额; 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用; 粮食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和费用; 历史挂账在弥补前应负担的利息; 逐年弥补历史挂账。
❸省、地 (州)、市分别建立粮食风险基金, 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管理。
❹粮食商业企业和转体后新发展的企业在3年内免征奖金税以外的税、金; 粮食企业的银行贷款继续实行原定的优惠税率。
1992年是湖南历史上第3个高产年。由于近几年粮食连年丰收, 商品粮增多 (近5年粮食部门平均每年收购农民粮食60亿千克), 结果又出现农民 “卖粮难” 和粮食部门 “储粮难”。当年11月底止, 全省粮食总库存达87亿千克 (有效仓容为74.5亿千克), 其中已储存4年以上的陈粮16亿千克, 仓外储粮15亿千克。年底前还须收定购粮6亿千克, 农民完成定购后还有余粮30亿千克。因此, 省政府12月向国务院请求解决3个问题:
❶降价处理4年以上陈粮15亿千克;
❷增加1992年度专储粮收购计划15亿千克;
❸安排1993年一季度国家专储粮调出计划15亿千克。
1993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发 [1993]9号)、《关于改进粮棉 “三挂钩”兑现办法的通知》 (国发 [1993] 11号) 和《关于建立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3] 12号)精神, 为保护粮食生产, 稳定粮食市场, 省政府在《关于粮食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 [1993]5号) 中规定:
❶国有粮食部门在粮食生产者自愿的前提下, 与之签订粮食收购的经济合同。1993年全省国有粮食部门经济合同收购的基数定为33.1亿千克原粮, 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收购粮食的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大豆。
❷对粮食生产者向国有粮食部门交售的经济合同基数内的粮食和国家专储粮, 实行保护价收购, 品种和价格标准为: 每50千克中等标准的早籼稻21元、中籼稻26元、晚籼稻28元、粳稻31.5元、玉米21元、小麦31元、大豆45元, 省定优质早稻33元、优质晚稻35元。
❸原定购粮挂钩平价化肥和柴油, 由供应物资改为对经济合同基数内收购的粮食找补等量物资的平议差价款,在收购时作为价外加价直接兑现给农民。价外加价3.64元由中央财政补贴2.22元,省财政补贴1.42元。
❹国有粮食部门在与农民签订粮食收购经济合同时,应按保护价收购金额的20%给农民发放预购定金,在收购粮食时收回,或由农行或信用社向农民发放贷款,粮食部门在收粮时将贷款的贴息款付给农民。
1993年11月上旬, 全省粮食价格开始上涨, 不到1个月时间, 每50千克早籼标一米由50~55元涨至75~80元, 晚籼标一米由65~68元涨至85~90元。粮价上涨的主要原因: 一是粮食减产10亿千克,国家收购量减少 (合同定购基数只完成83.1%), 库存得不到及时补充; 二是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粮价上涨的推动; 三是上半年农资价格上涨和连续6年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扩大的滞后效应。为了确保物价和社会稳定, 改革顺利进行,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 省会长沙首先开始平抑粮价。12月初省政府召开全省粮食工作会议, 要求各地(州)市参照长沙办法平抑粮价, 并安排5000万千克大米投放市场。12月下旬, 国务院召开平抑粮价紧急会议后, 省政府决定春节前抛售3.15亿千克粮食, 并作出紧急部署,收到了平抑粮价的预期效果。
1994年, 国务院决定从6月10日起调整粮食购销价格。为贯彻国务院决定, 省政府于7月发出 《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 稳定粮食市场的通知》, 要点如下:
❶根据国家安排, 湖南1994年度粮食收购计划为60亿千克原粮, 其中国家定购33.1亿千克 (含农业税), 粮食主产区县计划收购16.9亿千克, 市场收购10亿千克。国家定购部分既是国家任务, 又是农民的应尽义务, 也是各级政府的责任, 要逐级下达并落实到农户, 国有粮食部门按照规定价格收购, 各地必须保证完成。农业税继续征实, 各地不得改征代金。粮食主产县收购16.9亿千克, 由省逐级下达到县(市), 不落实到户, 连同市场收购的10亿千克, 由国有粮食部门随行就市组织收购。
❷国家定购粮食每50千克中等质量标准品的收购价格, 早、晚籼稻全省按产销划分为两个价区: 一价区包括常德、益阳、岳阳、长沙、株洲、湘潭、衡阳七市, 早籼稻44元、晚籼稻52元; 二价区包括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邵阳市和怀化、娄底地区, 早籼稻45元、晚籼稻53元。郴州、零陵地区早、晚籼稻收购价格可在二价区基础上下浮动3%~5%。顶抵定购任务的其他粮食品种实行全省统一价, 每50千克中籼稻48元、粳稻54元、小麦51元、玉米46元、大豆88元、早稻优质稻55元。定购任务以外的粮食和其他粮食品种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❸根据国家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 确定全省粮食零售价格每500克为: 一价区标一早、中、晚籼米分别为0.87、0.91、0.97元; 二价区标一早、中、晚籼米分别为0.92、0.95、1.02元。面粉销售价格由省确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其他粮食品种的销售价格随行就市。
❹提高粮食销价后, 对少数确有困难的城镇民政优抚救济对象、军队和武警战士、大中专院校学生实行定向补贴。
❺以县 (市) 为单位, 在未完成国家粮食定购和食油收购任务以前, 国有粮食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到乡村和农户收购粮油。外省来湖南省采购粮食的, 委托县以上粮食部门收购,或到县以上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交易。在全省粮食定购任务未完成前, 没有省粮食局的审批计划, 铁路部门不得承运出省粮食。农贸市场常年开放, 允许生产者与消费者调剂余缺。清理整顿粮食批发企业,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重新核发营业执照; 不符合条件的, 注销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对哄抬价格、欺行霸市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1995年, 实行“米袋子” 省长负责制和粮食经营“两条线”运行。
7月, 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粮食棉花化肥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 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和坚持事权、粮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就完善粮食购销调拨包干政策和粮食财务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❶省下达地 (州) 市33.1亿千克原粮定购任务必须保证完成; 纳入粮食定购任务的农业税一并落实到户; 允许地州市、县两级在省下达的定购任务的基础上, 增加5%以内的机动, 但县以下不准再增加机动。
❷省对各地州市定购粮销售实行包干。范围和对象: 对城镇低收入居民、大中专学生、部队、“两劳”、“两所”人员口粮和水库移民、农村需救助人员口粮补助, 在国家定购粮中下达专项包干销售计划。其他用粮一律实行市场调剂。包干标准: 城镇居民口粮, 以各地州市1994年末上报人口数的75%为基数, 按每人每月 10千克标准计算; 大中专学生口粮, 按各地州市1994年度末在校学生人数,每人每月 15千克计算; 部队用粮不包干, 按现行规定; “两劳”、“两所” 人员口粮, 按省公安、司法部门提供的1994年末人数, “两劳” 人员每人每月22.5千克、“两所”人员每人每月15千克标准计算; 水库移民口粮, 按1994年度省定销售计划包干; 农村灾区、贫困地区和纯林区需救助人员口粮, 根据各地近几年实际情况, 省核定一定数量包干给各地。
❸粮食交省和调拨包干政策。定购粮由省政府统一调度; 省定交省粮食数量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省安排的粮食调拨, 严格执行省定调拨价格; 各地完成交省和调拨包干计划后节余的粮食, 使用权属地方政府。
❹1995年3月底库存的甲字粮、“506”粮、国家专储粮、省储备粮和国家定购粮, 粮权属国家, 各地无权动用。定购粮购销调拨和交省包干政策从1995年4月 1 日起执行, 一定三年不变。
从1995年1月 1日起, 各地粮食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盈亏列地州市财政预算管理, 包括粮食商业、粮油工业、饲料、运输及其附属企业财务, 粮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开支, 水库移民用粮费用补贴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处理: 1992年3月底以前的政策性挂账由中央财政贴息, 省财政逐年弥补; 1992年4月至1994年底发生的财务挂账通过清理, 分清性质, 政策性挂账及其利息属哪级政府造成就由哪级政府承担。甲字粮、“506”粮、国家专储粮、省储备粮的利息、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拨给储粮企业。军供粮油差价补贴按国务院国发 [1994] 12号文件规定, 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拨给军粮供应企业。国家挂牌骨干储备粮库 (含库办工业) 企业财务计划实行单列。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4] 32号、[1995] 8号文件要求,从1995年起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及相应规模的粮食风险基金。省今年下达地县粮食储备规模 (按照3个月销量安排) 2.5亿千克稻谷。
根据 《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 (国发 [1995] 15号) 精神, 省政府就湖南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湘政发 [1995] 30号), 对实行两条线运行的目的;省、地州市粮食事权的划分; 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的划分; 两条线运行的财务核算; 两条线运行的组织机构; 粮食企业经营的优惠政策; 两条线运行的领导和组织实施等, 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两条线运行的各项政策。
表5-1-11 湖南省1979—1995年度粮食产、购及商品率
单位: 稻谷、亿千克
年份 | 产量 | 总收购 | 商品率 (%) | 其 中 | 年份 | 产量 | 总收购 | 商品率 (%) | 其 中 |
国家 定购 | 农业 税 | 国专 储 | 中、 议购 | 国家 定购 | 农业 税 | 国专 储 | 中、 议购 |
1979 | 221.86 | 43.97 | 19.82 | 32.23 | 8.9 | | 2.84 | 1988 | 253.62 | 49.71 | 19.60 | 33.71 | | | 16.00 |
1980 | 212.48 | 49.06 | 23.09 | 28.96 | 7.89 | | 12.21 | 1989 | 267.55 | 57.94 | 21.66 | 34.84 | | | 23.10 |
1981 | 220.13 | 52.40 | 23.80 | 30.80 | 8.19 | | 13.41 | 1990 | 269.27 | 60.44 | 22.45 | 34.97 | | | 25.47 |
1982 | 243.98 | 62.45 | 25.60 | 31.93 | 8.45 | | 22.07 | 1991 | 273.44 | 43.76 | 16.00 | 34.49 | | | 9.27 |
1983 | 265.39 | 70.11 | 26.42 | 59.77 | 9.23 | | 1.11 | 1992 | 268.00 | 47.02 | 17.54 | 25.66 | | | 21.36 |
1984 | 261.30 | 64.71 | 24.76 | 53.60 | 10.32 | | 0.79 | 1993 | 263.14 | 43.01 | 16.34 | 25.84 | 2.17 | 4.57 | 10.43 |
1985 | 251.43 | 44.69 | 17.77 | 30.56 | 9.54 | | 4.59 | 1994 | 266.72 | 44.61 | 16.73 | 22.77 | 6.24 | — | 15.60 |
1986 | 263.15 | 47.06 | 17.88 | 36.59 | | | 10.47 | 1995 | 275.21 | 45.85 | 16.66 | 25.20 | 6.43 | 0.89 | 13.33 |
1987 | 259.37 | 36.02 | 13.89 | 34.56 | | | 1.46 | | | | | | | | |
表5-1-12 湖南省1979—1995年度城乡粮食销量统计表
单位: 贸易粮、亿千克
年份 | 非农业 总销量 | 其中定 量口粮 | 农业 总销量 | 其 中 | 年份 | 非农业 总销量 | 其中定 量口粮 | 农业 总销量 | 其 中 |
统定销 | 因灾 统销 | 奖售 | 统定销 | 因灾 统销 | 奖售 |
1979 1980 1981 1982 1983 1984 1985 1986 1987 | 13.21 14.06 15.17 15 58 15.41 17.65 15.83 16.79 17.84 | 9.41 9.85 10.74 11.40 11.18 13.18 13.07 13.78 15.23 | 7.65 9.55 10.37 10.38 9.93 9.83 6.31 7.43 5.03 | 2.43 2.84 3.12 3.31 3.49 3.87 1.77 2.68 2.41 | 0.74 0.89 1.90 1.37 0.73 0.98 2.00 1.35 0.92 | 3.91 5.32 4.98 5.32 4.95 4.55 — — — |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 20.31 16.39 17.46 21.59 10.13 21.36 8.03 11.71 | 18.54 15.43 16.29 19.53 7.50 16.85 7.44 11.06 | 6.38 7.23 8.03 10.71 12.73 9.19 0.38 1.65 | 2.57 2.86 2.55 3.19 1.80 1.89 0.38 1.65 | 1.95 0.42 2.47 3.12 2.43 2.69 2.37 1.55 | — — — — — — — — — |
注: 从1985年起, 收购农副产品奖售粮食的政策取消。
表5-1-13 湖南省1979—1995年度省际粮食调拨数量表
单位: 贸易粮、万千克
| 纯调拨 (+、 -) | 调往省外 | 其中出口 | 省外调入 | 其中进口 | | 纯调拨 (+、 -) | 调往省外 | 其中出口 | 省外调入 | 其中进口 |
1979 | 56 880 | 68 179 | 12 591 | 11 299 | 9 929 | 1988 | - 16 770 | 30 925 | 2 019 | 47 695 | 28 503 |
1980 | 48 081 | 70 759 | 8 637 | 22 678 | 16 864 | 1989 | - 10 289 | 18 531 | 2 076 | 28 820 | 25 558 |
1981 | 56 323 | 82 462 | 3 553 | 26 139 | 18 677 | 1990 | 245 | 45 020 | 9 719 | 44 775 | 42 685 |
1982 | 71 350 | 124 437 | 5 738 | 53 087 | 33 999 | 1991 | 7 232 | 43 160 | 10 351 | 35 928 | 32 720 |
1983 | 98 380 | 135 217 | 3 602 | 36 837 | 19 069 | 1992 | - 12 435 | 16 051 | 5 723 | 28 486 | 25 479 |
1984 | 72 222 | 106 788 | 7 803 | 34 566 | 15 642 | 1993 | 11 893 | 14 596 | — | 2 703 | — |
1985 | 68 936 | 105 822 | 9 231 | 36 886 | 12 925 | 1994 | 69 488 | 71 253 | — | 1 765 | — |
1986 | 36 797 | 84 469 | 7 375 | 47 672 | 12 989 | 1995 | -5 534 | 7 002 | — | 12 536 | — |
1987 | 17 619 | 54 260 | 5 175 | 36 641 | 29 801 | | | | | | |
注: 1993—1995年度系专储粮调拨, 以前系定购粮调拨。
表5-1-14 湖南省1979—1995年度食油产、购、销、调数量统计表
单位: 万千克
年份 | 产量 | 总收 购量 | 其中 议、 加价 | 总销量 | 其中 定量 口油 | 省际纯 调拨 (+、-) | 年份 | 产量 | 总收 购量 | 其中 议、 加价 | 总销量 | 其中 定量 口油 | 省际纯 调拨 (+、-) |
1979 | 16 507 | 6 928 | 231 | 3 917 | 1 675 | 913 | 1988 | 21 484 | 5 284 | 2 457 | 5 058 | 3 614 | -57 |
1980 | 13 504 | 5 999 | 264 | 4 481 | 2 000 | 1 232 | 1989 | 26 232 | 6 518 | 3 395 | 3 641 | 2 625 | -7 |
1981 | 19 355 | 10 244 | 144 | 6 273 | 3 118 | 2 497 | 1990 | 29 333 | 8 389 | 3 079 | 4 538 | 3 634 | 30 |
1982 | 21 549 | 10 185 | 116 | 7 974 | 4 755 | 3 216 | 1991 | 34 287 | 7 478 | 2 958 | 3 612 | 2 907 | 10 |
1983 | 17 528 | 5 157 | 144 | 7 183 | 3 799 | 1 589 | 1992 | 35 654 | 6 953 | 3 788 | 1 725 | 1 228 | 3 |
1984 | 20 440 | 6 588 | 415 | 8 223 | 4 530 | 473 | 1993 | 32 567 | 3 430 | — | 5 712 | | -470 |
1985 | 21 151 | 6 095 | 889 | 5 805 | 3 040 | 139 | 1994 | 40 507 | 4 935 | — | 5 313 | 4 218 | - 1 235 |
1986 | 20384 | 5 481 | 1 500 | 5 563 | 3 013 | 97 | 1995 | 44 266 | 3 743 | — | 4 111 | 3 304 | -1 134 |
1987 | 21 819 | 6 235 | 2 620 | 5 381 | 3 432 | -93 | | | | | | | |
1996年6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粮价检查情况的报告” (国办发 [1996] 21号)。报告列举了执行粮食价格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❶经营国家定购粮方面的价格违法 (压级压价收购, 提级提价调出; 加价倒卖或转议价销售; 库存互转, 虚购虚销, 赚取价差; 自立项目乱收费等);
❷经营国家专储粮方面的价格违法 (虚报虚存套取补贴; 将专储粮转议价销售或加价倒卖; 抛售专储粮时, 层层截留指标和提取差价款; 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专储粮调拨集并费标准等);
❸经营救灾粮、国家专项进口粮等方面的价格违法 (倒卖救灾粮、专项进口粮等)。报告分析了执行粮食价格违法的主要原因, 提出了加强粮食价格管理的建议:
❶坚持 “米袋子”省长负责制;
❷完善和规范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机制;
❸加强粮食行业管理, 强化粮食企业自我约束能力;
❹强化粮食价格管理;
❺继续加强粮价检查监督。
1996年7月8日, 省政府根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 发文 (湘政发 [1996] 28号),决定从1996年8月1日起调整定购粮食销售价格。
同日,省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6]29号),主要内容:
❶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业务分开、人员分流工作;
❷建立健全与两条线运行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❸建立内部结算中心,加强资金管理;
❹实行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1996年11月10日, 国务院发出 “关于做好当前粮食收购和储存工作的通知” (国发 [1996] 44号),主要内容:
❶切实加强粮食企业经营管理, 迅速扭转企业经营亏损;
❷稳定市场粮价, 抓好粮食收购工作;
❸利用当前有利时机, 结合粮食体制改革, 抓紧完成中央和地方两级粮食储备;
❹抓好粮食省际间调销的协调工作;
❺保证粮食收购资金供应, 严禁挤占挪用;
❻多渠道解决粮食仓容问题等。
1997年2月3日、5月9日、6月4日, 省政府先后召开有关部门会议, 分别研究粮食购销、储备工作有关问题; 加快全省优质稻米开发有关问题和解决当前粮食积压问题。
为切实消化湖南省粮食财务体制下放以来(1995、1996年) 的粮食财务挂账, 不再新增粮食财务挂账, 确保全省粮食财务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省政府于5月4日发出 “关于切实消化粮食财务挂账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发 [1997] 12号)。
1997年11月24日,省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听取省财政厅关于粮食财务及补贴等几个问题的汇报,并研究了以下几个问题:粮食风险基金的配套和使用;对粮食企业因执行保护价政策而超储的库存实施财政补贴;1992年4月到1994年底的政策性挂账;民族地区和重点缺粮林区退耕还林用粮差价款补贴等。
1998年3月4日, 杨正午省长召开常务会议, 听取省粮食局关于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座谈会有关情况的汇报, 并研究了关于粮食的定购任务和收购政策、消化粮食亏损挂账、搞好粮食部门改革以及资金管理等问题。
4月3日, 杨正午省长召开省长办公会议, 听取省粮食局关于当前粮食工作有关问题的汇报, 并研究了1998年全省粮食定购任务、粮食仓储、部分储备粮库划归省管以及粮食部门加大粮食销售力度等问题。
5月5日, 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 听取周时昌副省长关于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会议精神和湖南省贯彻意见的汇报, 并议定了粮食定购数量、收购价格、财务亏损挂账的清理和消化、解决粮食仓储、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等意见。
1998年5月10日, 国务院发出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 [1998] 15号)。主要内容如下:
❶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 实行政企分开——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 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 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 积极开展粮食收购, 掌握必要的粮源, 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国有粮食企业要深化改革, 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转换经营机制, 改善经营管理, 降低生产经营费用, 增强竞争力; 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 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企业划开, 设立单独法人, 做到人、财、物分离, 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❷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粮食责任, 全面落实省长负责制——粮食工作实行在国务院宏观调控下, 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体制; 国务院负责粮食宏观调控的主要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粮食生产和流通的主要任务;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❸完善粮食储备体系, 实行储备和经营分开。
❹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
❺积极培育粮食市场, 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❻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账, 改进资金管理办法。
❼统一认识, 加强领导, 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5月23日, 省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议, 听取省粮食局关于粮食购销工作问题汇报, 并研究了定购任务、收购价格、新粮收购的仓容、顺价销售、在粮食收购中保护农民利益等问题。
1998年5月 1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以下六个文件:
❶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1998] 17号)。
❷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1998] 18号)。
❸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1998] 19号)。
❹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1998] 20号)。
❺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98] 21号)。
❻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 (站) 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1998] 22号)。
6月5日, 省政府印发“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 [1998] 7号)。
6月23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等单位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 [1998] 19号)。
7月3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 “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 [1998]22号)。
7月4日,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以下六个文件:
❶转发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 [1998] 23号)。
❷转发省粮食局等单位关于建设省地县三级粮食储备体系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 [1998] 24号)。
❸转发省农发行等单位关于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 [1998] 25号)。
❹转发省粮食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 26号)。
❺转发省粮食局等单位关于坚决制止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8]27号)。
❻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28号)。
1998年7月21 日, 省政府印发 《湖南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湘政办发 [1998] 10号)。
1998年11月7日, 国务院印发 《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发 [1998] 35号), 主要内容:
❶确立粮食收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
❷建立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
❸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
❹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实行顺价销售。
❺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❻合理确定秋粮收购价格。
❼进 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
11月24日, 省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议, 研究贯彻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座谈会议精神, 并研究了会议贯彻、购销企业运行机制、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粮食批发准人制度和统一粮食运销凭证制度、企业分设、省粮食局直属单位政企分开、加强地市县乡领导对粮食工作的领导责任、中央粮食储备库建设和粮食市场管理经费等问题。
1998年12月9日, 省政府印发 “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湘政发[1998] 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