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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无限公司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无限公司wú xiàn gōng sī

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1903年汪荣宝等《新尔雅·释计》:“以全公司财产担当债务,尚有不足之时,公司全员皆有举其全力以赔偿之责任者,谓之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wú xiàn gōng sīóбщество (компния) с неогранченной отвéтственностью

无限公司

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为典型的人合公司,公司信用主要建立在股东本人身上,而不在公司的资本,因此股东姓名是登记的必要事项。股东非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得任意转让自己的股份。每一股东以其全部资产而非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因破产倒闭、全体股东同意或只剩股东一人时,公司应当解散。公司股东均有代表公司的权利,并且亲自参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盈亏分配一般以出资比例为准。无限公司内部是合伙关系,英美国家认其为合伙而非法人,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承认其是独立法人。

无限公司

一些大陆法系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法规定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组成的公司。特点是组织简便,成员间关系密切;但股东风险过大,资金筹集不易。法律地位与合伙相当。参见“合伙”。

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

企业组织形式之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对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必须是自然人,股权可以转让。成立时需按一定法律程序。如无另行规定,各股东都有权管理公司事务。全体股东对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股东在转让其股份时,需得到全体股东同意。另外,股东非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不得为自己或他人再从事与本公司同类营业的行为,以及为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的股东,如无特定代表股东时,则各股东有代表公司的权利。股东可因章程所定事由的发生而退股,也可经一定手续而退股。公司因全体股东同意、破产、同其它公司合并或股东仅剩一人等而结束。由于无限公司股东不多,风险较大,规模小,所以目前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已不占重要位置。

☚ 无因管理   无效合同 ☛

无限公司

见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公司

由两人以上出资组织,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出现,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不同。无限公司风险大,故多由中小资本家以股东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以取得外界的信任。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它已不占重要地位。如合同无另有规定,各股东都有权管理公司事务。股东向他人转让其股份时,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经全体股东同意、破产、合并或只剩一人时,公司结束。

无限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见“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公司

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是在股东本人身上,而不在公司资本多少。由于这种公司股东不太多,风险又比较大,规模还比较小,故在现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已不占重要地位。因无限公司在公司内部和对外关系上与合伙有若干共同之处,所以德国商法典规定无限公司在商法典无特别规定时,则准用民法典有关合伙的规定。而英美法则认为无限公司即为合伙,任何股东非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不得将其出资的全部或一部转让第三人。无限公司如章程无另外规定,各股东均有权管理公司事务,有权随时查阅公司帐册和文件,质询公司营业情况。另外,股东非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不得为自己或他人再从事与本公司同类营业的行为,即所谓“竞业禁止”,以及为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公司得以章程特定代表公司的股东,如无特定代表股东时,则各股东有代表公司的权利。股东可因章程所定事由的发生,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破产等而退股,也可经一定手续而退股。公司因全体股东同意、破产、同其他公司合并或股东仅剩一人等而结束。

无限公司

见“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见“无限责任公司”。

☚ 无限责任公司   股份公司 ☛
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的设立应有股东两人以上,共同订立章程签名盖章,每人各执一份;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不得为自己或他人做与公司同类业务,也不能作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不得以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股东连带负其责任,加入公司为股东者,对于未加入前公司之债务亦应负责,股东之连带无限责任自公司解散登记后满5年方消除;章程未定公司存续期限的,除关于退股另有订定外,股东可以在每营业年度终退股,但应于6个月之前书面声明,退股股东与公司的结算应以退股时公司的财产状况为准,退股股东之出资不问其种类均以金钱抵还。

☚ 通则   两合公司 ☛
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

又称无限责任公司,是资本联合的一种形式,由两个以上负有无限责任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其法律特征是各股东对于公司所负的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的责任,不受其出资额的限制。公司如经营失败,其财产不足以抵偿所欠债务时,所有股东必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偿还。

☚ 涉外经济合同的转让、变更、解除和终止   有限公司 ☛
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Unlimited Company

公司的组织形式之一。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所有的股东共同履行债务,也有权要求每个股东分别履行债务。资本的数额由股东自定,任意出资筹集。当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全体股东负清偿责任,每个股东对债权人都负偿付的责任。

☚ 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 ☛
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

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由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是最典型的人合公司。大陆法国家视为无限公司为独立的法人,英美法国家认为其性质为合伙,不是独立的法人。无限公司具有以下特征:(1)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是自然人,人数必然是两人以上。(2)它是一种人合公司,股东相互间基于个人信任,每个股东的出资份额不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得随意转让。(3)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出资金额不足抵偿公司债务时,由股东个人财产抵偿。连带责任,指每一个股东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权向任一个股东要求清偿。(4)股东不论出资多少,对于公司业务都有执行权和业务监督权。(5)股东不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得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营业行为或参加其他公司担任无限责任股东,这称作“竞业禁止”。(6)公司的盈亏分配比例可以按出资多少为准,也可以按股东人数为准,这由股东在契约或章程中规定。无限公司是历史上产生最早的一种公司形式,它具有组织简易、资才合作、经营努力、信用坚厚的特点,同时,也有股东责任太重、资本筹集不易和出资转让限制太严格的缺点。

☚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

由两个以上无限责任股东所组织的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须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用自己的财产清偿公司的债务。负连带债务,指债权人可对股东之一人或数人甚至全体股东,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一部分给付。无限公司的出资可采用财产出资、劳务出资或信用出资的形式。新股东入股、章程变更、出资的转让均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无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再作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也不得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 ☛
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且以每个出资者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其法律特征是: (1) 出资者以人身信用为基础而组建公司,每个出资者个人的信用对公司成立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有一定影响,据此,无限公司亦称“人合公司”; (2)出资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因此对公司经营活动更为关切。如果契约和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每个出资者均可参加公司经营管理;(3) 每个出资者转让其出资额,需要经过全体出资者同意; (4) 公司盈利或亏损可以按照出资者人数均摊或分享,或者按出资额分摊或分享。无限公司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比较盛行,后来逐步由股份有限公司所代替。各国法律对无限公司的法律地位规定不一,英美法认为无限公司适用合伙的法律规定; 而有些国家则将无限公司视为独立的经济实体; 也有的认为具有法人资格。我国法律尚无无限公司的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   实业公司 ☛

无限公司

unlimited company


无限公司

company of unlimited liability


无限公司

unlimited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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