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村民自治示范活动
为了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全面加强村委会建设,于1990年开始,在全省农村开展了村民自治示范活动。1989年11月,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村委会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坚持依法治村,完善民主制度,强化自治功能”的指导思想和“示范引路,分批达标,全面普及”的工作方针,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一轮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用5年时间全省实现低层次的村民自治。199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又批转了省民政厅《1994—2000年福建省村委会建设规划》,部署了第二轮村民自治示范工作,决定从1994年开始,用7年时间,开展第二轮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到本世纪末,力争全省所有的村委会都经过第二轮示范,并有60%的村委会达到省定的第二轮示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