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措施
在村经济合作社的建设中,各级按照省委提出的“坚持标准,讲求质量”的要求,注意发挥村经济合作社的职能作用,防止挂块牌子,搞形式主义。温州市瓯海区根据村经济合作社的性质和作用,制定了六条标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村经济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并成立经济合作社规范化领导小组,按标准对村合作社逐个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社,由区农村经济委员会发给合格证书,工商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农业银行为其开设帐户。还明确规定给验收合格的村合作社以优惠政策,并授予以下相应的权力:对村社内农民从事农外经营有初审权,对村内私营、个体、联户、村办企业有管理权,有开展为本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的经营权,使村合作社成为名符其实的经济实体,真正确立了村合作社的法人地位。
村经济合作社内部建立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并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从精简、精干的原则出发,管理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分工负责生产经营、财务会计、农业服务、企业管理等项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具备一定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等的业务素质,同时还具备自身廉洁、办事公道、热心为群众服务等优良品质。不少地方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干部交叉兼职,力求精简。每个村拿固定报酬的干部(包括财会人员)控制在3—5人,其固定报酬与工作实绩挂钩,一般略高于当地同等劳动力的收入,其余干部因公误工,实误实记,付给合理报酬。
浙江省的多数地方实行村经济合作社同村民委员会分设,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村合作社的经济活动由村合作社管理委员会承担,村民委员会不能干预。但也有不少地方的村合作社处于涣散状态,暂时由村民委员会同时行使合作社组织的职能,有的村则采取村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作为过渡措施,待村合作社组织健全起来后,再单独设置。
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同各专业合作组织、经济联合体、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在经济上是平等互利的关系,在政府的管理下,各自独立地开展经济活动。但是对社区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开发经营和社区基础设施的使用,均受村合作社的管理。其他专业合作组织和个体、私营企业使用村合作社的公共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和生活设施)或接受村合作社的服务,须交付一定的费用或服务费。村合作社兴办公用事业,可按受益情况,向它们收取一定的建设资金,但不能无偿调拨财产和劳动力。
以行政村建社的,对原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所有的土地、财产都作了认真处理。村(原生产大队)、组(原生产队)的土地、山林、经济作物、工农业生产设施和其他财产原来的权属不变,由村合作社统一经营和管理。原属组(生产队)发包管理的,在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委托村合作社发包管理。承包款一般由村合作社统一收取使用,也可以实行村、组比例分成。原生产大队多年积累的集体资产属村合作社集体所有。村办集体企业是村合作社的组成部分,属村合作社集体所有,由村合作社行使所有权。各地经过一段时间实施,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以行政村建立的村合作社地域范围较大,难于对几百乃至上千户的农户行使生产服务、管理协调、开发经营、资产积累等职能,村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出现了“断层”。为此,1989年10月,中共浙江省委决定在村合作社内部恢复生产队(组)一级组织。经恢复后,有的地方称作业组,有的地方称生产队,不作为一级核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