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性金融享有的优惠和特权
政策性金融必须在某些方面享有比一般商业性金融更为优惠的待遇或特权,才能实现其基本目标。这些优惠或特权是由专门的金融法规所赋予的,是严肃的和有权威性的。
1.国拨资本获取权。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和大部分发达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之初的资本都来源于国拨资本,国拨资本金额巨大、稳定,且无偿付红利或股息的负担和其他后顾之忧。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政策性金融如有纯收益,可以其相当比例用于扩充资本或作公积金。
2.稳定而有保证的资金来源,包括国拨资本金、借款、发行债券和吸收存款等。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国拨资本占20%;金融债券筹资占10%;大藏省管辖的邮政储蓄、厚生省管辖的福利保险金,以及国民养老金和一般保险金占70%。期限一般都在10年以上。
3.免交全部或部分税赋。德国的政策性银行德意志复兴银行可免除全部赋税,转为公积金,作为贴息以优化贷款利率。
4.享受政府的利差补贴。日本开发银行对某些夕阳产业(如煤炭工业)贷款确有困难的,可向大藏省申请利差补贴。
5.特殊情况下,由政府承担部分不良债权或相关风险。德意志复兴银行不同意贷款的项目,若政府坚持发放,则贷款风险由德国政府承担。
6.利用商业银行网络多、费用低的特点开展政策性业务,并由其承担全部风险。在未设政策性金融分支机构的地方,政策性贷款主要通过委托商业银行代理或转贷的形式发放。德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转贷德意志复兴银行的贷款,可在原来较低利率的基础上加最高不超过1%作为代理费用,并由代理行承担全部贷款风险。
7.作为特种政府机构受到特殊尊重。菲律宾开发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首席执行官)负责制。董事会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等九人组成,由前任董事长和政府推荐,经内阁讨论通过后由总统任命,董事必须是35岁以上的,具有经济、银行、法律、管理等一方或多方面专长的人。日本政府高度尊重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信贷自主权,曾向首任日本开发银行行长保证,对不可行的开发性项目不必屈从于政府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