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开经营阶段1985年以后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宣布从当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同时规定,取消统购派购以后,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2月,省委、省政府发出《关于贯彻中共中央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提出执行中央政策,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的具体措施。稻谷、玉米、小麦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大麦、豆类、薯类和其他杂粮议购议销。定购的棉、油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其他油脂油料按“倒四六”比例计价。黄红麻、苎麻、烤烟、甘蔗等工业原料以及中药材,可由收购部门或有关企业与农民协商议购并签订合同,也可由农民自由销售。取消生猪派购,逐步实行议价销售。
根据国家的部署,1986年2月,省政府发出《关于1986年度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通知》,规定从当年起,适当减少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价收购比重,让农民在增产中增加收入。1987年,又对承受合同定购的农民实行定购粮食和供应平价化肥、供应平价柴油、发放预购定金“三挂钩”政策。1988年,按照中央布置,省政府对全省粮食合同定购,实行任务一包3年不变,并继续执行“三挂钩”政策。1988年6月,省委、省政府发出通知,取消生猪收购上调计划,一律实行生猪自由购销。1989年,全省还放开了所有的畜禽、水产品和蔬菜价格,同时逐步取消补贴。1990年,粮食合同收购改称国家定购,并放开食油购销。
1991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决定“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管理,完善指导性计划管理,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规定粮食在保证完成国家定购任务的前提下,常年放开经营。根据这一部署,江西在水产品、蔬菜、生猪等重要鲜活农产品放开经营的基础上,1992年采取了粮食保量放价政策,即在保证粮食定购量的同时,放开粮食价格和粮食经营,结束了长达40年之久的凭粮票供应粮食的制度。至1992年底,全省除了极少数农产品仍然实行专营和定购外,其他农副产品已全部放开。在农产品商品产值中,市场调节的比重已经达到90%以上。1993年,在放开粮食销售价后,出现市场粮价迅速上涨的情况,省政府采取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抛售一部分储备粮的办法,平抑了市场粮价,发挥了宏观调控的作用。
1994年初,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江西按中央规定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和储备体系,对粮食实行国家定购和市场收购。1995年,全省进一步落实粮棉购销政策。在粮食购销方面,省政府贯彻中央关于“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精神,确定了省对各地的粮食购、销、调、存“四定”包干,实行专员、市长、县长负责制。从新粮上市起,对定购价实行价外加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坚持市场收购,价格随行就市。粮食集贸市场和县以上批发市场坚持常年开放,允许农民到集市出售完成定购任务以外的余粮。在棉花购销上,继续坚持“两不放开两统一”的购销政策,即:不放开棉花市场,不放开棉花价格,实行国家统一定价,供销社统一经营。从1995年新棉上市起,按照国家部署,江西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棉花收购价格。
这一阶段,江西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大大减少了定购的农产品品种和数量,扩大了农产品议销、自销的范围,新的农产品市场体系逐步发育和形成。随着农产品的放开,不仅农贸市场遍布全省所有集镇和大中小城市,各类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也迅速发展。活跃在城乡农产品市场的,不仅有国有的、集体的,也有私营和个体的。各类农产品流通组织,特别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运销户以及多种形式的民间购销联合体参与农产品经营,拓展了省内外市场。至1995年,在全省已基本形成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充满活力的农产品流通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