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庭财产保险
农村家庭财产保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广大农民专门设计的专项财产保险。其目的是为了使参加保险的农民居住的房屋及室内财产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毁损时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以帮助农民重建家园,安居乐业。它分为普通农村房屋财产保险和还本农村房屋财产保险两种。农村家庭财产的保险责任主要是火灾、爆炸、暴风雨、洪水、冰雹、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按条款规定负经济赔偿责任。1984年自治区在玉林地区的陆川县和柳州地区的三江等县进行农村家庭财产保险试点工作。1986年后向全自治区推开,至1993年广西各级人民保险公司共为28个保险县 (市) 的252.8万农户办理了农村房屋财产保险,总保险金额达5.5亿元,累计收入保险费5 294.37万元。共处理各种灾害事故案件53.99万起,支付赔款6 474.1万元,赔付率为122.28%。如1991年6月的都安县洪水灾害,保险公司共对参加保险的8 570间农房支付赔款达12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