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
山东在发展农业中始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支持农业发展。在这方面,主要掌握了以下三条原则:
❶坚持土地和以水利工程为主的地面大型工程设施归集体所有;
❷坚持农民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注意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给农民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
❸坚持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原则,不管是什么经营方式,只要对农业发展有利都给予支持。在这些原则指导下,山东省注意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❶主要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不以某种生产资料使用权的转移而视为性质变化。对土地、大型水利工程和地面大型设施,实行公共所有,承包经营或承包管理使用;中小型设备和其他生产资料,一般是谁置谁有谁用,任何人不得平调,需要集中统一使用时,需协商同意,并给予补偿;
❷集体与家庭的关系,强调建立起服务与协作的关系。县、乡、村不同层次普遍建立起了经济实体或服务组织,都把家庭经营的农户作为服务对象,农民需要解决什么困难就搞什么服务,主要是解决农民想办而办不了或办不好的事,如兴建水利工程、耕地浇水、新技术应用、紧俏生产物资采购、大宗产品推销等;
❸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一是通过合同定购和议价收购,收购国家必需的农产品,以满足国家计划需求;其他产品由农民自由销售或按市场价收购;二是对公共设施建设,由国家出资补助,农民出劳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