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作金融的特征
合作金融作为一种经营货币、信用的经济形式,有它区别于其他经营货币、信用经济形式的内含和特征。纵观世界合作金融的历史发展,它的内含和特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其外延和现实表现形式也是千差万别、不断变化的。在瞬息万变、经济关系错综复杂、市场竞争激烈的经济生活中,唯有这样,它才能具有较强的生存和竞争能力。决定和推动合作金融演化的基本因素,主要是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市场经济的发育水平和社会经济的运行管理机制等。由于经济发展和市场机制发展中必然存在的非均衡性,因此,即便是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合作金融体系都会表现出有差别的不同层次。上述情况要求人们,从比较广泛的角度界定合作金融的基本内含,才能把握它的特性。
遍览世界合作金融,这种经济形式的产权关系,是自愿参加合作的个人或法人,将各自所有的生产要素,主要是资金联合起来集约配置,共同经营并占有经营所得。在合作金融的产权制度中,合作者的财产所有权得到承认和实现,是合作的基础。各个合作者的产权都通过量化的股权结构具体表现出来。金融活动必须以货币为起点,因此,合作金融必须以资本的联合为基础,合作者必须以货币资本的入股为起点。合作金融本质上是经营货币、信用这种特殊商品的活动。这种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双重性。作为价值生产,它能够带来价值增值,创造利润。作为使用价值生产,它创造金融商品和劳务。合作金融参加者参与合作的目的,并非单纯是为了获取这种经营活动最终结果的利润,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有权以低于一般市场交易成本的代价获得各种金融服务。合作金融产权关系的基本内含,就是合作者的财产所有权,以利润和优先获取金融服务的形式得到承认和实现。
合作金融在长期发展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特征。1966年,国际合作联盟第23届大会将这些特征表述为六项“合作原则”。它的内容如下:
1.合作社的社员应当是自愿的。任何人中只要能够利用合作社的服务,并愿意承担社员的责任,都可以入社,不受人为的限制。
2.合作社是民主的组织,其事务应由以社员所同意的方式选举或指定的人员管理,并对社员负责。单位合作社的社员在投票及参与合作社决策时享有一人一票的平等权利。单位合作社以外,联合社的管理,应在民主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方式。
3.股金如付利息,利率应严格限制。
4.合作社如有盈余或剩余,若来自合作社的业务经营,则为该社社员所有。其分配方式,应避免以他人所失为此人所得,可由社员就下列办法择定实施:
❶备充合作社发展业务之用;
❷备充举办公共事业之用;
❸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
5.一切合作社对其社员、管理人员、职工以及一般大众,应设法就经济的及民主的合作原理和方法进行教育。
6.一切合作组织,为了促进其社员及社区的最佳利益,与其他合作组织,在可能范围内均应积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