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弃三不去
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弃妻条件。最早见于《大戴礼记》:“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贵不去。”意思是说妻子有不孝顺公婆、没有儿子、淫乱、妒忌、多嘴多舌、有恶疾、盗窃夫家财物等情形,丈夫可以随时将其休罢。但有三种例外情形;即妇女被弃无人投靠的、曾为公婆守丧三年的,或者夫家娶妇时贫寒后变富贵的,不能弃妻。从汉朝开始,历代统治者均把“七弃三不去”明确规定在法律中,虽用词稍有差异,但基本内容相同。当妇女有七弃和三不去情形并存时,各朝均规定不得弃妻,但也有例外:唐、宋以妇人有恶疾或犯奸情形必去;元、明、清则仅规定犯奸必去。“七弃三不去”是一种法定的离婚条件,是刚性规范。如果妇女无“七弃”情形,而丈夫将其休弃的,丈夫要受到刑事处罚,这看起来是在维护妇女的权益,但实际上“七弃三不去”是封建礼教的法律化,从根本上维护了封建“夫权”制度,“七弃”条件成立与否完全取决于夫家的主观意愿,像“不顺父母”、“多言”之类的条件,以何为判断标准,自然再明白不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