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中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的中央银行迄今已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萌芽于20世纪初。当时,多种货币同时流通造成货币紊乱,清朝政府为整理币制,于1904年(光绪三十年)设立户部银行,1908年改名为大清银行,后又改组为中国银行,与当时的交通银行一起,在清朝末期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行使早期中央银行的部分职能。1924年,孙中山在广州组建的国民革命政府成立中央银行,后改名为广东省银行,1926年北伐军在武汉成立中央银行,这些中央银行实际存在的时间都很短。1928年国民政府实施《中央银行条例》并成立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总行设在上海。1935年进行法币改革,规定只由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发行法定货币,1939年设立“四联总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四行联合办事总处),这些措施加强了中央银行的金融核心与垄断地位。1942年中央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逐步加强外汇和准备金的统一管理并建立国库网。国内战争时期,国民政府驱使中央银行,为了其内战的需要,滥发货币,造成恶性通货膨胀,加快了当时中国经济的崩溃和国民政府的覆没。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实际上已成为蒋、宋、孔、陈四大家族控制下的官僚资本银行,直接为国民政府政权的政治统治、经济垄断和战争需要服务,并依附于外国资本主义的垄断资本。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是新中国中央银行的雏形。该行1932年2月正式营业,并陆续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所辖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在苏维埃政府授权下发行货币和办理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业务。该行后来几经改组和合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该行在不同时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于1948年12月在原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建立,1949年总行由河北省石家庄市迁址到北京市。中国人民银行从成立到现在,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
从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到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中国采取的是单一式的银行体系和混合型的中央银行制度。新中国成立初期,全国进行各解放区银行合并改组和私人银行改造,逐步将全国农业、工业、商业短期信贷业务和城乡居民储蓄业务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并在全国各地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人民币,第一套人民币自1948年12月1日开始发行。在1978年底以前,全国实际上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则承担着非银行业务或没有独立的银行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同时具有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双重职能,既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等中央银行职能,又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商业银行业务活动,并在金融业中具有高度垄断性,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又具有很强的国家行政机关性质。总的来看,这一时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的性质较为明显,而银行的银行的性质则没有充分体现出来。这一阶段的中国的银行体系也被称为“大一统”银行体系,该体系是与这一时期我国实行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它在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从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83年底,“大一统”银行体系逐步被打破,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酝酿和准备着根本改革。这一时期,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经济与社会加速发展,加快推动了中央银行制度改革和银行业务与机构的扩大与调整。从1979年开始,先后恢复、分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银行的机构与业务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出来,并成立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经营性业务逐步减少,但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还继续从事工商信贷与储蓄业务,实际上仍身兼二任,还未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这一时期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改革具有明显的过渡性质。1982年7月,国务院同意并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关系问题的请示》,《请示》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所履行的中央银行主要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基本关系。
从1983年底开始,中国中央银行制度进入重大的历史改革与发展时期。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组织机构、资金来源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关系等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84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标志着中国中央银行制度改革的历史性突破。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首次以法规形式全面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性质、地位与职能。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目标和基本原则。贯彻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1993年12月25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要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按照《决定》要求,从1994年初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加快改革步伐,其主要内容是,强化货币信贷的集中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集中货币发行权、信贷总量调控权、基础货币管理权和基准利率调节权;转换其分支机构职能和改革总行内部机构;将货币供应量作为宏观监控重要指标,逐步综合采用多种调控手段;改革金融监管体系和增强金融监管力量等。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该法共8章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新中国第一部金融大法,是社会主义金融法律体系的核心,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中央银行制度步入法制化发展轨道。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金融业在经济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1997年11月17日至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中国共产党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对解决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具体部署。会议要求,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体系和现代金融制度。尽快改变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撤销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成立若干个跨省(区、市)的一级分行;建立中国共产党国有独资全国性金融企业的系统党委;完善金融系统干部管理体制;精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管理层次和分支机构,省级分行与省会城市分行合并;加快地方性金融机构建设,在中小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县(市)成立城市商业银行,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城乡信用合作社;积极稳妥地发展资本市场,适当扩大多渠道直接融资;按照现代企业的基本属性和要求,建立健全金融企业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实行谨慎会计原则,加强和健全银行内控机制。依法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任何部门和任何人不得干预金融企业的正常业务经营;彻底取缔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或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和非法集资;严格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经营;加大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保证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努力开创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这次会议,对于新时期中国金融改革发展和跨世纪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与管理人民币;审批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金融市场实施监管;管理、经营国家的国际储备;经理国库;组织与管理支付清算系统;金融调查与统计分析;代表国家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等。中国人民银行全部资本属国家所有。由我国国情所决定,我国中央银行隶属于中央政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除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重要事项外,中国人民银行可就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并即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督管理情况的工作报告。二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三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垂直管理。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独立于各级地方政府。四是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的基本性质,依法履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参与和管理支付清算三个主要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这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高度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金融改革与发展实践,借鉴国外经验并紧密结合中国现实情况而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下的一个综合经济部门,要为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服务,但这些并不是中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直接或特定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稳定是中国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首要职责,也是中国人民银行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与集中表现。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一定时期内物价水平、经济增长、经济货币化程度和货币流通速度等因素,制定或调整货币政策,合理确定货币供应量等调控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同时,在经济金融对外开放度不断提高的条件下,坚持货币政策的内外均衡与相互协调,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持有必要的国家外汇储备,保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在现阶段,除有效控制货币供应总量外,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制定信贷政策,引导贷款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存款准备金制度、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再贴现、中央银行贷款、公开市场操作和银行信贷限额(贷款规模控制)等,其中主要是中央银行贷款和信贷限额。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这是中国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改革。进一步改革的方向是,制定与实施中央银行储备货币计划,改进和完善准备金率、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三大工具,同时灵活运用中央银行贷款和利率等其他多种政策工具进行综合调控。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货币政策调控指标已从贷款规模、现金发行量等加快向货币供应量和中央银行储备货币转变。
从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由于投资和消费增长过猛,中国出现了经济过热和严重的通货膨胀,1993年下半年国家及时加强经济宏观调控,采取紧缩性货币政策措施。199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定,“九五”期间,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提出,实施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注意掌握调控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在一定时期内认真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为实现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目标,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尚未完成,存在通货膨胀的重大压力。1993年到1994年,中国出现严重通货膨胀,在这以后,中国把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作为中期货币政策,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就是要求,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正确处理抑制通货膨胀和保持经济增长的关系,首先使物价涨幅低于经济增长率,继而把物价增幅降到一定水平;根据物价水平和经济增长等因素及其变化,合理确定货币供应量及货币结构;加快改进金融调控方式,将相对稳定的适度从紧货币政策基本格局与适时灵活的调控变化较好地结合起来,注重掌握好调控力度,防止经济增长起伏过大。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需要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与管理,维护金融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进行稽核、检查监督;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管理;汇总金融统计信息和统一编制、公布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监督管理等。按照银行业、保险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对证券业的监督管理。适应中国现阶段经济、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及国际金融形势,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要求和国际金融监管通行做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正加快从单纯的合规性稽核向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转变,金融监管不断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制、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和监管水平正在不断改革、完善与提高。当前乃至整个经济转轨时期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是,依法加强金融监管,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加快建立健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与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波,切实保障我国金融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有效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该体系还包括,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与制度;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与协调;审计部门等政府其他监管部门和社会与公众的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中央银行的支付服务功能,负责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组织或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制定或者组织制定支付、结算与清算规章制度和金融电子化技术标准。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随时对商业银行的结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中央银行支付体系目前主要由同城清算系统、全国电子联行系统(EIS)和中国现代支付系统组成。同城清算所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拥有并管理运行,是支付系统的基础。电子联行系统为中国中央银行跨行资金转账系统,是目前中国支付系统的主体。该系统于1991年4月1日正式运行,目前已覆盖全国600个城市,日均转账金额达600亿元以上。全国银行清算总中心已实行会员制。中国现代支付系统是新建的全国金融一体化支付系统,目前已进入试点工程实施阶段。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其历任行长是南汉宸、曹菊如、胡立教(代行长)、陈希愈、李葆华、吕培俭、陈慕华(国务委员兼行长)、李贵鲜(国务委员兼行长)、朱镕基(国务院副总理兼行长),现任行长戴相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目前是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总行、省(直辖市、自治区)分行、地(市)分行和县支行四级机构。1997年4月,国务院颁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已走过半个世纪历程,它在中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各个不同时期,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发挥着中央银行的特殊重要作用。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要求,适应国内和国际金融发展的新形势,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化改革的方向与目标是,按照有效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要求,加快实现跨行政区设置分支机构,改进和完善货币政策调控机制,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职能,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中央银行队伍,提高中央银行工作效率和社会信誉,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推进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体系、金融制度和良好的金融秩序,促进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国人民银行将肩负其艰巨而光荣的历史使命,与伟大祖国一道,迈入更加辉煌的二十一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