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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丁炳伤人致死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丁炳伤人致死案

丁炳伤人致死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嘉庆十七年(公元1812年)。河南省某县民丁炳与张盘常聚在一块酗酒行凶,县役李巨波屡次想将其抓捕到官府问罪。张盘因此起意纠众殴打李巨波泄恨,于是邀集丁炳、刘汉章等一同来到集镇上寻找李巨波,没有遇见。见李四与宋合书等迎面走来,丁炳认为李四与李巨波是同一族姓的,殴打李四可以使李巨波闻知后感到畏惧。李四见丁炳、张盘等上前要殴打他们,拔脚就逃。宋合书落在后面被丁撵上,丁炳以为他也是李姓,即用刀砍伤其左太阳穴。宋合书受伤倒地,在地上滚骂丁炳等人,刘汉章等又用刀砍伤其左臁肋等处,丁炳连砍其左膝、左手背几刀,尔后散去。宋合书因左太阳穴伤口进风溃烂,过了十三日后死亡。不久王吉松向丁炳借用鸟枪,丁炳没有答应。王吉松乘丁炳外出,私自取走其鸟枪。丁炳因此起意前去索还并殴打王吉松,遂邀集詹小秃、刘汉章、常二、温明山等一齐来到王吉松家门前,打算强行闯入。王吉松上前阻拦,刘汉章施放鸟枪,打伤王吉松右后肋等处,常二、温明山用刀将其砍倒在地,詹小秃砍伤其胸膛等处,王吉松当场死亡。二案俱发,经河南巡抚审理,丁炳纠殴王吉松身死一案,下手重伤致命系詹小秃,丁炳当系原谋,据《大清律例》有关规定,将案犯詹小秃判处绞刑,将案犯丁炳判处流刑。丁炳在纠殴李四一案中,既是原谋又是下手重伤致命者,“应以该犯当其重罪。”因此,该抚据《大清律例》之规定,将案犯丁炳依“斗殴之案致命伤重,即因风身死在十日以外,仍依律拟抵”和“原谋共殴亦有伤重,以原谋为首例拟绞监候”即将丁炳作为首犯判处绞监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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