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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简称。各国环境法中确立的环境事故分类序列中最低一级即危害最小的一类事故。因各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水平不同,其确立环境事故分类标准各异。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9月10日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规定:因污染与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之间的,即构成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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