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一般工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一般工龄又称“总工龄”、“累计工龄”。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来源的按年计算的所有工作时间。一般工龄包括本企业工龄。1978年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的多少是确定职工是否具备退休条件和确定退休待遇的必要条件。1978年6月2日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颁发后,改为以连续工龄确定干部、工人退休的条件和待遇。 一般工龄又称“总工龄”。见“总工龄”。 一般工龄亦称“总工龄”。指工人、职员参加劳动和工作的总时间。包括间断工作前后的工龄。 一般工龄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全部或主要生活资料来源的工作时间。又称总工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把一般工龄作为退休的条件,主要是为了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工作的老职工。以后,中国职工工作情况发生了变化,职业比较稳定,一般工龄的现实意义不大了。1978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干部、工人退休、退职的两个 《暂行办法》中,取消了一般工龄的规定。在计算退休待遇时,工人按连续工龄计算,干部按工作年限计算。 一般工龄又称“总工龄”。工人、职员参加劳动和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计算时应包括职工间断工作前后的工龄和连续工龄。一般工龄在确定工人、职员能否享受劳动保险权利方面有一定的作用,也是确定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 一般工龄 一般工龄亦称总工龄。职工以工资性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所有工作时间。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一般工龄是作为解决职工本企业工龄和其他工龄关系而提出的,主要作为计算退休待遇的条件。1978年国发104号文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规定,职工退休待遇只采用连续工龄的条件,取消了关于一般工龄的条件。故在劳动保险的实际工作中已经不再使用一般工龄的提法。 ☚ 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 厂内提前退休 ☛ 一般工龄 一般工龄亦称“总工龄”。职员、工人参加社会工作和劳动,并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总工作时间。包括职工间断工作前后的工龄和连续工龄。我国目前把一般工龄作为计发工龄工资的基本依据。 ☚ 辅助工资 工龄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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