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判机关
安徽的司法审判工作始于清末宣统二年(1910)。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司法审判工作是统治阶级对人民实行专政的御用工具。1949年,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基础上,重新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下的国家审判机关。1949年5月21日,皖北人民法院在合肥成立,管辖长江以北各专区、市、县的案件。翌年6月1日,皖南人民法院在芜湖成立,管辖长江以南各专区、市、县的案件。皖北、皖南人民法院同时具有省级人民法院的性质。1951年12月19日,皖南人民法院由芜湖迁至合肥,与皖北人民法院合署办公,称皖南、北人民法院。1952年8月25日,撤销皖南、北人民法院,成立安徽省人民法院。1955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安徽省人民法院奉令撤销,成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选举陈元良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1968年1月8日,安徽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对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军管,在军管会内设审判小组取代省法院行使审判权。1973年2月6日,恢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制,各地、市、县人民法院也相继恢复办公。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辖10个市中级人民法院,6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05个县、区(市)基层人民法院和662个人民法庭。